项目三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
(一)法律权利的概念
法律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或确认的,可以自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法律权利的特点是:第一,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第二,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第三,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它得到义务人的法律义务的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不可能行使。第四,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法律权利的三要素
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获得保护权的统一。
1.自由权,也叫自主权。即权利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自由。如房屋所有人,有权自主决定何时以及如何装修房屋。
2.请求权。即权利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要求义务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如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租房人按期交房租,并不得在墙上钉钉子等等。
3.获得保护权,也叫救济权。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自救或诉至有权的国家机关请求依法保护。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报警、起诉、申诉等。
(三)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在理解法律权利概念时,还要注意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1.两者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属性不同。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机构组织、国家,从事的是一般的民事行为、政治行为、经济行为,体现个人、法人组织的利益,是私人利益,所以权利主体通过行使权利实现个人利益是可以的、合法的。而权力的主体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特定的工作人员,权力行为则一般是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国家权力(职权)是与国家、集体利益相连的,不体现权力行使者的个人利益,公职人员以权力谋取私利是非法的。权利和权力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私和公的区别。
2.两者在自由度上不同。权利包含自由的意味,而权力则具有扩张性和侵犯性的特征,因此就有了关于权利和权力的两个不同的原则,即“法不禁止即自由”与“权力制衡的原则”(即以权力制约权利)。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如物权、债权)是可以转让或放弃的(有些权利则不能放弃,如人身权)。职权不能放弃,不可让与,否则,就是违法或失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权力的自由度是不及公民权利的。
3.两者的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如马克思所说,国家权力是一种“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权利对相对人所具有的强制性则是,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救济或保护,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为索债而拘禁债务人)。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的,是间接的。
二、法律义务
(一)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义务是指义务人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而由当事人相互约定的,为配合权利的行使应当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
这个概念表明,法律义务来源于法定或意定(合法);它的内容是义务人应当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它的性质为对义务人行为的强制约束手段;义务不履行或被违反的后果是国家主动或依申请强制。
(二)法律义务的特征
1.法定性。是指作为一种约束手段,它的内容只能来自于法律的直接明确规定或合乎法律原则的约定。
2.强制性。义务的履行具有必为性,也就是说,义务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一旦违反,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3.不可处分性。法定义务不能免除或放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约定义务经权利人同意可以处分,如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还债义务,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该义务。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义务具有对立统一关系
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对应,是指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便不复存在。就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缺少任何一方,其夫妻关系便无法结成一样,夫为妻而存,妻为夫而存。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一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
(二)权利义务关系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
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设立的目的都体现立法目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主体所需要的,它们都是主体从事社会活动、实现利益的必要行为。功能的互补性是指法律权利的享有有赖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每个人只有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才能更好地享有权利。
四、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一)权利的行使要合法
第一,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任何主体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比如,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是不得发表违反宪法原则的言论,不得通过言论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等等;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所谓绝对的自由,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不仅要受到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还要受法律的限制。因为任何人都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群体之中,绝不能不顾其他人的利益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谁要享有自由,就要遵守法律。
第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当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不是忍声吞气自认倒霉,也不是采用非理智的方法自行解决。
(二)义务的履行要自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关系主体应该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全面、主动履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