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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0.2 项目二 法 治

项目二 法 治

一、法治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社会文化现象,不同的民族,在不同时代和文化条件下赋予了法治不同的含义。

(一)法治的含义

1.中国古代的“法治”。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韩非子就提出了“法治”一词,他在《韩非子·心度》中提到: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管子·明法》中: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商君书·壹言》中:垂法而治,等等这些均与“法治”意义相同或相近。中国古代汉语中的法治,主要是指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所倡导的一种治国的方略,即“圣人之治国……应不务德而务法”。

2.西方的“法治”。

“法治”一词在西方语言中有多种表达方式,在英文里,通常表示为“ruleoflaw”(法的统治),“rulebylaw”(依法统治),“governmentbylaw”(依法治理)等,这些不同的表述主要是由于文化习惯差异所致,但他们关于法治的含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即依法治国。

在西方,最早的法治思想源于古希腊时期。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人治”和“法治”的优劣性进行了对比思考后,提出了法治的定义,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9]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被后人称为“良法之治”并得到发扬,构成了当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

3.现代的“法治”。

现代意义的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法及运行机制;而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原则和精神,而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制度及运行予以实现,两者缺一不可。

综上可知,法治就是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以控制权力为核心的国家治理模式,标志着法律在社会中至高无上的良好状态。[10]为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必须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法治指的是一种治国方式或原则。法治是与人治、德治等相对立的一种管理国家的方式、治理社会的模式,在这个层面上,法治一般被定义为“依法治国”或“以法治国”。相对于人治、德治而言,法治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提倡法治并不排斥其他的治理方式,只是强调法治在治国方式中处于最高的地位。

其次,法治的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办事的要求已成为社会关系主体活动的普遍原则,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个人甚至国家元首都要依法办事。人人依法办事也是法治的要求和标志。

再次,法治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人民主权是法治的制度基础,确立法治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人民的主权,要使权力服从于权利,使权力保护权利。因而在法治的制度构建中,首要注重的是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并且在权力滥用时,必须赋予人民控诉、抗议甚至建立新的政府的权利。[11]

最后,法治以控制权力为核心。为了防止权力的集结所可能给人们带来的危害,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力施以严密的控制,正如洛克所讲:“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严格的法治,首先应该建立对行政权的严格控制制度。”[12]法治的立足之地在于控制权力,这也是法治的核心内容,对权力没有约束的法治也只是一句空话而已。

(二)法治与法制的比较

1.什么是法制。

法制一词在我国古代就出现了,而中国古代的法制一词的含义通常指法律制度。如古籍《礼记·月令》中载:“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

在现代法学中,“法制”一词大致有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指静态的法制,即法律制度,主要指有关的法律和制度的条文规定等,有时也指惯例。当代中国政治家、思想家董必武曾经说过:“望文生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13]在西方这种静态意义的法制被引申为法律体系。

第二,指动态意义的法制,即法的运行,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及法律监督等制度。

第三,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法制原则。相当于我们国家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

2.法治和法制的关系。

“法治”与“法制”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二者仅一字之差,但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却是有区别的。

首先,法治是与人治、德治、礼治等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式、理论;而法制则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与治国方法无关。

其次,法治是的产生和发展不与所有的国家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而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的国家直接相联系,也就是说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

再次,法治的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而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最后,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而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及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可以遵循的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

“法治”与“法制”虽然有诸多区别,但二者不是没有联系的,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备比较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又称法治国,是与“专制国家”或“警察国家”相对立的,是德语中最先使用的一个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正因如此,法治国家有时又被称为法治政府。

法治国家是国家发展的文明和进步的现代形态。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区分不是简单的依据国家类型,而是要看这个国家是否具备法治国家的标志。法治国家的标志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良法的治理。

良法的治理是法治国家的最根本的要求。所谓法治,首先是指“良法之治”或“善法之治”。所谓良法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法律,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法律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二是,法律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是,法律对一切正当利益予以无歧视、无差别的保护。据此,如果某个法律制度缺乏这些基本要求,便不能成为良法,更不配成为法治国家。

2.权利本位。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正如洛克所认为的:“每个人生来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或者说,自由、平等和所有权是任何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14]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的权利是决定性、根本性的。人民是权利的主体,人民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法律体系的构建应该以保障权利作为核心。而政府和社会的存在就在于予以维护和保障这些自然权利的实现。法律只有充分尊重和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各种基本权利,才能符合民主政治,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

3.限制国家权力。

法治的核心内容是约束国家权力,法治理念所强调的是权力行使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法律是最高的权威,统治者也在法律的支配下。[15]法治的源头在于对国家权力或说公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而控制公权力的有效办法是权力分立和以权制权。当然,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制约公权力的方式有道德约束、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等,这些方式最终都表现为法律对权力的制约,这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16]

4.司法独立原则。

在法治的制度构建中,司法独立是其中关键环节。当今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社会矛盾、纠纷犯罪等最终的解决方式是司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使纠纷在法律上得以最后解决的裁判者,具有定纷止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正因为此,法律在对国家权力进行内部分工的基础上,赋予司法机关独立的政治地位,即规定司法活动只受法律的约束而不受制于任何的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司法独立是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司法独立绝对不会实现司法公正。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05年12月5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政法委向全体政法干警部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以法治保障科学发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对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制监督方针和原则。

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的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与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程序化。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实现这四个方面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国家的长治久安才有保证。

(2)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政法干警必须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秉公执法、弘扬正气,坚持合法合理、平等对待、程序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切实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5)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是我国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各级领导干部、执法和司法人员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在各项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经受住政治风浪的考验,有效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实务训练】

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及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

【实训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引起全国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关注,有关部门对阜阳劣质婴儿奶粉事件涉及的11个省、区、市劣质奶粉案件查处工作进行了督查,共查处劣质奶粉生产企业49家、窝点1家、不合格奶粉生产企业3家。其中,阜阳劣质婴儿奶粉事件涉案企业12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97名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理,不法商贩李新道因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

问题

1.假如生活中没有法律,社会会变成怎样?

2.上述案例体现了哪些依法治国的要求?谈谈自己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解。

3.拓展训练:我们国家都制定了哪些法律?

解题思路

1.让学生先以班纪、学院学生管理为例,分析如果没有班规,班级会变成怎样?没有校规校纪,学生管理又会出现什么状况?以小见大,分析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及没有法律的社会可能出现的状况。

2.学生自行搜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未被追究”的事例,结合自己所学,谈谈自己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解。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的实施主要依靠( )。

A.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 B.社会舆论

C.人们的自觉遵守   D.氏族部落的强制力

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

A.历史的自然发展 B.人类意志的选择

C.科学技术的发展 D.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

3.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是( )。

A.原始社会的法 B.奴隶制法

C.封建制法   D.资本主义法

4.公元前449年的( )是古罗马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

A.《汉谟拉比法典》   B.《十二铜表法》

C.《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D.《国法大全》

5.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首要原则是( )。

A.维护等级特权

B.依法治国原则

C.保留原始习惯痕迹

D.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6.社会主义法区别于剥削阶级法最本质的特征是( )。

A.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B.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C.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D.国家强制实施与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二、判断题

1.任何社会都需要一定的管理和行为规范来保证人们能够有秩序地进行生产和生活,因此都需要国家和法。( )

2.《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古罗马以习惯法为基础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 )

3.1954年《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法的产生。( )

4.法治就是法制。( )

5.法律发展历史上存在过五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

6.按照历史类型来划分,法可分为资产阶级法和社会主义法两种。( )

7.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 )

8.法律和原始习惯的主要区别是制定机关的不同。( )

三、名词解释

1.法律的历史类型

2.法治

3.法治国家

四、问答题

法治国家的标志体现在哪些方面?

【注释】

[1]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

[2]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95.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4]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董云虎,刘武萍主编.世界各国人权约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7]卡尔威因·帕尔德森著,徐卫东,吴新平译.美国宪法释义,华夏出版社,1989.

[8]胡玉鸿主编.法律原理与技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

[10]胡玉鸿主编.法律原理与技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1]胡玉鸿主编.法律原理与技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2][英]洛克著.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64.

[13]董必武著.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人民出版社,1979.

[14][英]洛克著.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64.

[15]胡玉鸿主编.法律原理与技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6]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