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 法律体系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它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它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研究法律体系,对于科学地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汇编法典编纂,合理地划分法律学科、设置法学课程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学理论中,同法律体系相近的概念还有法学体系、法系等概念,而这些概念之间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第一,法学体系指的是一个国家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意识形态领域;而法律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规范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后果。比如法学体系可以包括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心理学等;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可以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等部门法学,是一个国家实体法学内容。第二,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随着法律体系中新的法律内容的增加和扩充,便会促成新的法学体系内容的出现。第三,法学体系的研究结构,反过来也会促成新的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使法律体系重新布局,以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势和认识发展的要求。
法律体系与法系。这是两个含义完全不同的法学概念。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的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因此可以看出,法系的概念实际上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历史传统;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国现实法,而且也只能在一主权国家范围之内构成,不具有跨越历史和国度的特点。
(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在理解法律部门的概念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整体性原则。划分法律部门以有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全部现行法为标准,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同类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2.均衡原则。即保持适当平衡,能够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和数量上达到均衡。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将要制定的法律。因为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划分法律部门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必须把握法律的发展趋势。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部门中,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宪法通过的共三十一条修正案。
除此以外,宪法还包括如下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
(1)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
(2)民族地区法律,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
(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主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4)立法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立法法》;
(5)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6)涉及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及公民的有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主要有《领海和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籍法》等。[1]
2.民商法。
民商法是规范社会民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我国民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民法的原则主要是自愿、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
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这一法律部门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才开始被承认和逐渐发展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目前我国有关商法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等。商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很多相似,都是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但二者的区别在于,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
3.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
我国已制定的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有:
(1)在一般行政管理方面,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法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法》等;
(2)在国防、外交方面,制定了《国防法》、《兵役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缔结条约程序法》等;
(3)在公安、国家安全方面,制定了《人民警察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安全法》等;
(4)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文化保护法》、《认可与计划生育法》等;
(5)在司法行政方面,制定了《律师法》、《公证法》、《监狱法》;
(6)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实行间接调控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包括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有财政、金融和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如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等;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5.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社会法方面的十八件法律和一大批规范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制定了劳动法,将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及劳动争议、劳动监察等关系纳入调整范围,确立了中国的基本劳动制度;制定了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对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等事项作了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促进就业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制定了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管理的制度;制定了工会法,并先后两次进行修订,确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确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使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制定了社会保险法,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规定了劳动者在不同统筹地区就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国务院还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重视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在保护特殊群体权益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刑法所采用的调整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方法,即刑罚的方法,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给予刑事处罚。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卫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
中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并对刑罚的具体运用作出了规定;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十类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中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适时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解释,不断完善刑事法律制度。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了比较重大的修改,取消了十三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百分之十九点一;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以及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法律规定;把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一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体现了中国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和内部生命力的表现,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我国目前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仲裁法》等。
中国制定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规定了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制度和程序,有效保证了刑法的正确实施,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国制定了民事诉讼法,确立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规范了证据制度,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民事审判程序,还对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平均每年受理行政案件十万余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中国制定了仲裁法,规范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从机构设置上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明确将自愿、仲裁独立、一裁终局等原则作为仲裁的基本原则,系统规定了仲裁程序。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共仲裁各类经济纠纷五十多万件,案件标的额达到人民币七千多亿元,对于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我国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并颁布了《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中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八十二万多个,人民调解员四百六十七万多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引渡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上述法律部门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涵盖了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把国家各项工作、社会各个方面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律已经成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解决各种矛盾及纠纷的重要手段,也为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