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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2 项目二 认识法学

项目二 认识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它是以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在中国先秦时期,法学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自汉代以后又有“律学”之称。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此后,出现了神学法学思想、注释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不同研究角度的法学流派。

二、法学的产生

一般而言,当人类社会开始出现法律现象时,就有了法律思想的萌芽。但这并不是说法学是和法律同时产生的,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学的产生具有两个条件:第一,立法发展到复杂和广泛的程度,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资料有了一定的积累。第二,社会上出现了职业法学者阶层,他们对法律现象进行专门的研究,从而形成了一个系统的关于法的知识体系。

马克思、恩格斯完成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无产阶级革命家又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律思想理论体系。

三、法学的分科

法学各学科的分类,不同的学者往往有不同的分类法。本教材按照研究对象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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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不是研究法的个别问题,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原理,而部门法学研究该法的具体问题。

【注释】

[1][美]理查德·尼克松著.六次危机(1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