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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1.1 项目一 法律与正义

项目一 法律与正义

法律与正义有着天然的联系。西方社会,正义女神是法律的化身。在罗马城罗马法院的广场上,静静矗立的正义女神石雕像背后刻有一句简约的罗马法格言:“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东方国家,法律同宗教与伦理道德的密切联系无一不象征着法律与正义的一致或同一。

一、正义的内涵

什么是正义,每个人心中都有不同的答案,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地随时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提出的并被认为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首创的一个著名的正义定义,其表述如下:“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1]

正义是人类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正义的雇主愿意考虑其雇员的合理要求,正义的法官会决意在一起诉讼案中避免对一方当事人产生偏袒和偏见,正义的立法者则倾向于关注他根据义务所代表的个人和群体的利益,正义呼吁人们把他们从那些唯一只顾自己利益的冲动中解放出来。

在我国,社会正义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不仅包含了不同社会阶层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的利益需求,而且包含了发展、秩序、公平、效率、人权等基本社会价值形态。

二、法律与正义的联系

法与正义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法是上层建筑中法律制度的范畴,它不仅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而且与统治阶级的正义观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补充。而正义则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指导原则与依据,只有正义的法律才能够长久维系。

正义是人类的美好理想,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对正义的不懈追求是法学的最崇高理想和最神圣的目标之一,也是推动法律不断进化的最强大动力。

三、法律与正义的区别

(一)产生方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正义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信念,一种精神追求,是自人类产生之时就存在于人的思想意识之中的。

(二)强制性不同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正义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自我约束以及社会舆论对其进行外部监督。

(三)法律与正义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正义虽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指导原则与依据,但法律与正义并不总是相一致的。法律史上,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国家和地区,法与正义的关系表现出一种法对正义的背叛,最为典型的是二战时期法西斯国家反民主、反人道的法西斯法律。

同时,法的正义被立法者或执法者滥用的情形也或多或少地被发现。由于立法者与执法者法律专业技能与道德意识等方面的偏差,会在一定程度上误将不正义视为正义或者将正义当成不正义。

四、正义对法律的作用

(一)正义是法律的评价标准

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正义对法具有评价作用。亚里士多德曾把正义作为衡量法好坏的唯一标准,自然法学家也很重视正义对法的评价作用,他们强烈谴责不正义的法律,认为在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可以衡量实在法优劣善恶的自然法,并主张“恶法非法”。事实上,任何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都有一个坚定的正义基础,因为统治者无法单凭暴力维持非正义的法律制度,人们也不会长期忍受非正义的法律制度的约束。基于这种评价作用,正义可以作为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填补法律的空白,矫正法律的失误,并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

关于以正义标准评判法律的问题,最典型的案例是1945年盟国军法庭对纳粹德国战犯的纽伦堡世纪大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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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二战战犯的法庭现场

1944年德国纳粹战败,胜利方同盟国领导人开始考虑如何处置战犯的问题,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认为,为了伸张正义,应该组织对纳粹德国战犯的国际大审判,共八位大法官出庭,还组织了一个数十人的起诉团。起诉团起诉纳粹战犯犯有战争罪、反人道罪等四项大罪,世纪审判轰轰烈烈地开幕。

但是,在寻找起诉的法律依据时,起诉人遇到了困难。他们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刚刚签署的《伦敦四国协议》,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实证原则,纳粹战犯的行为远远发生在协议公布之前,因此他们不必为《伦敦四国协议》负责。纳粹战犯们似乎也明白这一点,所以在审判初期,他们的态度极为恶劣,特别是战犯戈林把责任完全推到已死的希特勒身上,大声叫嚣自己无罪。

面对困难,控方律师从三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一是犯罪证据;二是正义原则;三是法律依据。首先,控方在法庭上展示了大量德国法西斯的罪证,激发了广大人民对纳粹的仇恨,确立了审判的正义氛围,震慑了战犯的嚣张气焰。其次,起诉人高举正义的旗帜,抓住了“反人道罪”这一主题,声讨战犯的恶行。纳粹法律侵犯了人类的基本道义,为非正义的法律。执行非正义、非人道的法律本身就是犯罪。最后,起诉团找出了1928年德国参与签署的《凯洛格-白里安公约》(也称非战公约)等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德国政府一再保证不发动战争,同意将首先发动战争定为国际的犯罪行为。起诉团的最大贡献在于为人类声张了正义,显示了正义的伟大力量,其不可磨灭的功绩使得纽伦堡审判永垂人类法制青史。[2]

(二)正义是法律权威性的保障

正义能够促进法律地位的提高,是法律权威性的保障。法要获得尊严和权威,其本身必须是正义的,而且能够促进正义的实现。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符合正义的要求,那么就会得到人民的认可、遵守,并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如果法律不符合正义的要求,那么它就缺乏必要的合理性,人们从心理上就排斥这项法律的约束力,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质疑。

正义还可以提高法律的实效,因为正义的内容之一就是对社会一致的、公正的管理。对法律来说,正义的这一内容就要求法律得到良好的实施,官方行为与法律保持一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法律的实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

五、法律是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句法学格言表明法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立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促进正义的实现,法律通过公正解决冲突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正义这一原则。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它的实现离不开规范,尤其离不开法律这种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没有强力作后盾的正义是软弱无力的,只能流于理想而不能成为现实。基于此,法正是以一种强制力的手段保障正义的实现。

辛普森是美国家喻户晓的橄榄球明星。1996年6月13日,辛普森的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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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现场质证的辛普森

妮可与男友高德曼惨死在妮可家的大门外,第二天,辛普森便被警方拘捕。6月20日,辛普森在法庭否认被指控的一级谋杀罪名。当时的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辛普森是杀害前妻的凶手,控方也提供了大量辛普森杀害前妻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却是警察在申请搜查令前翻墙进入辛普森家取得的,这种取证手段是不合法的。根据美国的诉讼法,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1998年,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辛普森无罪释放。判决公布后,美国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但判决是公正的。

法律的公正不仅指判决结果的公正,还包括程序上的公正。此案中虽有种种证据表明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但取得证据的手段违反了程序法,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因此在本案中,法官貌似牺牲了个别的公正,但却没有给国家权力违反程序规定和侵害公民利益留下缺口,从而维护了更大的法律正义。

事实证明,在很多情况下,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总是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有时抄家搜查、刑讯逼供反而有利于及时破案、伸张正义。但是,这种做法只是饮鸩止渴,虽然可能得益一时,但却助长官府和警察滥用权力和胡作非为,从根本上损害宪政法治的千秋大业。应当强调的是,美国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固然存在很多缺陷,但是,人世间不存在那种完美无缺、值得人们奋斗终生的伟大制度,也不可能有那种不枉不纵、绝对公正的诉讼程序。人们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斯大林执政时期,一起恶性杀人案发生后,秘密警察头子贝利下令限期破案。在发往各地的通缉令中,附带三张摄自不同角度的嫌疑犯照片,一张正面,一张左侧面,一张右侧面。一周之内,相貌酷似照片的三名嫌疑犯同时落入法网。酷刑逼供之下,三名嫌疑犯都“如实”招供了事。坦率地说,在这种宁枉勿纵的体制下,普通罪犯一般很难逃脱法网。可是,正是在这种忽视正当程序和监督制衡的政治体制中,开国元勋屈死刑场;数百万无辜公民陷入冤狱;特权阶层和秘密警察胡作非为;小民百姓的自由、财产和尊严遭到无情践踏。国家机器沦为保护特权和腐败的工具。苏联衰落的历史教训,极为惨痛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