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法律监督概说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汉语“监督”一词,由“监”、“督”二字组成。监督作为一个词,指监察、察看并督促。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督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现象,监督的词义也更加丰富,其含义既包括对某种行为的监察、察看并督促,也包括对权力的检查、约束、制约和控制。
“法律监督”一词,目前在我国法学界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当人们将“法律监督”与“党内监督”、“公民监督”等相并列时,这里的“法律监督”是狭义的;当人们在“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意义上讲“法律监督”,或者笼统地讲“监督”或“法律监督”的时候,它通常是广义的。广义的法律监督包括狭义的法律监督。二者都是以法律实施及人们行为的合法性为监督的基本内容。
法律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法律实现,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权力和约束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其中,保证法律的实现是法律监督最首要的目的。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离开了法律监督,法制就不完善,就可能因缺乏法律监督而流于形式,在社会中得不到很好地贯彻执行。法律监督有法律功能和政治功能之分。法律监督的法律功能是制控法的运行过程,以防止、控制和纠正偏差或失误。法律监督的政治功能是制控权力运行过程,以防范、控制和矫治权力的扩张、滥用、腐败。
在我国,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是法治的要求,法律监督的首要对象是权力的行使者。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当代中国,法律监督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法律监督由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程序构成。
(一)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个方面。法律监督的权利主体指依法有权对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义务主体指依法必须接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监督的主体。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一定场合为法律监督的权利主体,在另一场合可能为法律监督的义务主体。
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大致分为三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包括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
(二)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关系是法的监督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每一个具体的法律监督关系的参加者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法律上关于法律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监督关系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法的监督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都有规定,其中有些规定比较具体、有些比较原则,如何使原则性的规定更具体化和使具体的规定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将是加强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任务。
(三)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包括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在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来实现的。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
(四)法律监督的权力
法律监督的权力是指监督主体监察、控制、制约、检查和调整监督客体的权力。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保证监督客体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制统一、尊严和有效实施。一定的法律监督权,对于有效开展法律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没有相应的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就会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法律监督的程序
法律监督的程序是指主体监督客体所需要的程序,法律监督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为了保证国家权力在法制轨道上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必要的程序可以保证监督活动顺利、有效地进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