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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8.1 项目一 法律责任概述

项目一 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法律”与“责任”的合成词,要诠释法律责任的概念,就必须搞清楚“责任”的含义。

在古代汉语中,“责”同“责任”,据《辞源》、《辞海》等权威辞书释义,“责”有六种含义:

①求,索取;②要求,督促;③谴责,责问,责备;④处罚,责罚,加刑;⑤责任,负责;⑥责,所欠的钱财,同“债”。

在现代汉语里,“责任”一词有三个相互联系的基本语义:

①分内应做的事,如“岗位责任”“尽职尽责”等,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人在社会中所承担职务或是某种地位而要履行的义务;

②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地辅助义务,如“担保责任”;

③因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情或没有履行辅助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没有按照约定事宜进行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前两种责任是积极行为导致的,我们称之为“积极责任”,后者是消极行为导致的,我们称之为“消极责任”。在消极责任中,有违反道德的道德责任,有违反政治义务的政治责任,有违反纪律的违纪责任,当然也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那么,什么是法律责任呢?

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并自觉维护法的尊严,此含义等同于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当然,国家强制力只是在必要时,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法律责任时才会使用。如果行为人主动地履行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则无需国家强制力的介入。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不同国家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认识是不同的。以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为例,法国主要是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方面;德国除这三方面还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要件。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不尽相同,比如在过错责任中,通常注重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个要件认定,但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通常只注重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这里我们只从法的一般原理来分析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构成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要素,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五方面。

(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法律规定或违约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考察责任主体的意义在于:

第一,在法律上不同的行为主体其后果可能是不同的,尽管法律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例如: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故意将他人打伤,虽然从情理上来说打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因为法律上有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没有责任能力而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法律责任存在转移或继受的问题,即责任从主体身上转移到另一主体身上,原责任主体的行为为另一主体所继受。例如:交通肇事中的司机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车辆所有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可以解释一些特殊的情况。一是关于法人犯罪的理论问题,法人不是自然人,它的行为是由自然人控制的,它不存在主观过错问题,因此不存在犯罪,那为什么存在法人违法、犯罪之说,原因在于责任主体不同于违法犯罪主体。二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是否承担责任?答案是要承担责任,但不是本人,而是他的监护人父母承担。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存在两种情况下的关系,一种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中最多也是最普遍的情形。另一种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种关系中的特殊情形。例如: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者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作为无因管理者,管理他人财产不是因为违法占有了他人财产,因此,其管理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三)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损害结果具有侵害性和确定性。认定损害结果时一般根据法律、社会普遍认识、公平观念并结合社会影响、环境等因素进行。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1]。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一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先前存在的另一现象而引起的,则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因果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具有法定性。

(五)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现代社会将主观过错作为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有责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认定和衡量刑事法律责任即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