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法律关系概说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法律上,人与人的关系就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是行为关系。如恋爱关系,是关于男女内心感情的,就不是法律所调整的;而合同关系是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或确认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多,但不是每一种关系都是法律所保障或调整的。如亲属关系中的叔侄关系、甥舅关系等很多关系都不是法律所调整

父母子女关系
的,只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关系才是法律所调整的。也就是说,凡纳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内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凡是末纳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均不属于法律关系。
(二)法律
关系体现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一方面,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另一方面,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关系产生或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是相互作用的,一方面国家意志制约着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也就是说,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否则该关系得不到国家确认和保护,法律关系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另一方面,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实现起着积极的中介作用。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只是一种书本上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只有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活动才能变为现实。至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活动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法律关系的建立要根据法律关系参加者各方的意志,如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建立,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也有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只需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一方的意志即可成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还有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可以不通过人的意志,而是由于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但法律关系的实现需要主体的意志活动。例如,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以继承人的意志为转移,但继承权是否实现以及如何实现,仍然通过继承人的意志,因此,无论法律关系是怎样产生的,是否通过其参加者的意志,它们的实现都要通过人的意志,法律关系是体现着意志性的社会关系。
本单元的“导入案例”,法院的理由如下: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的自行约定。贾雨虹与曾明约定三十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法院认为,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与特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的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不是它们之间的全部权利与义务。例如,某甲和某乙是一个诉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他们之间的全部权利与义务中,只有那些具有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的部分,才是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至于其他的权利与义务(如基于同学关系而产生的)则不是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四)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正因为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根据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它的建立具有特定的目的性,法律关系参加者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同时也是国家实施法律的行为,最终实现的是法的意志。因此,需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主体权利的行使,保证义务的承担。法律关系参加者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即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是由具体的人或组织之间基于特定的权利与义务为追求一定的物质或行为等目的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