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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 第三单元 法律要素

第三单元 法律要素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单元的学习,熟悉法律的篇章结构,认识不同类的法律规则及其结构,为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打好基础。

【导入案例】

蒋某(女)与黄某(男)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感情较好。因女方未生育,收养了一子。1996年,黄某与张某(女)相识后,两人开始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2001年,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并于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住房所获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赠与张某,该遗嘱还做了公证。2001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某去世,张某要求蒋某交付遗赠财产遭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张某遂诉至纳溪区人民法院。纳溪区人民法院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某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原则,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故判决维持一审判决。[1]

问题:

该案为什么可以适用法律原则判决呢?

【基础知识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