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西方思想史上的“亲亲相隐”
不仅中国传统社会有“亲亲相隐”,西方也有类似的思想。这里,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苏格拉底是否支持子告父的问题。在柏拉图的《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理想国》以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我们可以看到,苏格拉底非难游叙弗伦控告老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赞同苏格拉底,可见,从苏格拉底到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哲人与我国孔子在“亲亲互隐”的问题上,其实是有一致性的。这几位西方圣哲也赞同“容隐”。
无独有偶,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等著作中,也把家庭伦理放在神的规律而不是人的规律的层面加以讨论,他区分了家庭法与国家法,强调家庭法属神圣法。可见,在西方基督教的文化氛围中,家庭伦理、血缘亲情也是崇高神圣、不可让渡与剥夺的。
最近,陈乔见、林桂榛先生也撰写了文章,讨论《游叙弗伦篇》中的问题[8]。《游叙弗伦篇》这个文本是比较复杂的,理解苏格拉底的本意,不是那么轻而易举,不是从语言文字的直线性、逻辑上的理解,就能得到的,因为苏格拉底善于巧妙地运用反讽、归谬、辩证法的技巧。

苏格拉底

柏拉图

孟德斯鸠
游叙弗伦的父亲把一个杀人的奴隶绑缚后扔在沟里,出去办事,结果忘了。等他回来,发现奴隶已经死了,虽然奴隶是个杀人犯,但游父依然失职了。游叙弗伦知道后,准备告发自己的父亲,并认为自己的父亲对神不虔敬。在法庭之外,他遇到苏格拉底。这时,苏格拉底也遭到控告,罪名是藐视旧神。苏格拉底首先“恭维”游叙弗伦说:不是每个人都能这样做,只有拥有极高智慧的人,才会告发自己的父亲。苏格拉底装作不懂,说:游叙弗伦,你太高明了,你来开导开导我,让我变得更聪明吧。你有什么证据说明,诸神都认为你的奴仆之死是不公正的呢?你用什么来证明,儿子以杀人罪控告父亲,是正确的呢?那你来帮我解除这些困惑吧。如果你能,我一定会对你的智慧赞不绝口。其实,他是给游叙弗伦设计了一个圈套,让他慢慢自动入套。果然,游叙弗伦上当了。最后,苏格拉底成功地奚落了他,使他落荒而逃。其实,苏格拉底的用意很明确,他不想把自身的意志强加给游叙弗伦,而希望对方自己用心体会出来,体会到子告父罪是有问题的。在讨论的过程中,苏格拉底问了游叙弗伦关于“虔敬”的问题,他假装表示,对“不虔敬”的概念一无所知。游叙弗伦说:凡令诸神喜悦的,就是虔敬的。凡不令诸神喜悦的,就是不虔敬的。苏格拉底说:好极了!这正是我想得到的。其实,这是反讽,不是苏格拉底的本意。苏格拉底指出,诸神的喜好并不一致。苏格拉底运用他的对话艺术,引诱游叙弗伦三次定义“虔敬”,一次跟一次不一样,慢慢地,苏格拉底把游叙弗伦引向自己想要表达的意思。游叙弗伦最终绝望地走了,苏格拉底以巧妙的讽刺和对话的策略,让游叙弗伦放弃了最初的观念。在苏格拉底与游叙弗伦讨论的结尾,苏格拉底庄重地说:你不能起诉你年迈的父亲,除非你确切地知道何为虔敬,何为不虔敬[9]。
我们应该承认,在容隐的问题上,西方思想史和中国思想史、西方法律史和中国法律史,拥有许多共通性。其实,不只在古希腊,近代西方也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比如,法国启蒙主义大师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商榷了两条法律条文。一条是:盗窃者的妻或者子,如果不揭发盗窃行为,便降为奴隶。孟德斯鸠评论道:这项法律违反人性。妻子怎么能告发自己的丈夫呢?儿子怎么能告发自己的父亲呢?为了对盗窃这一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了另一更加罪恶的行为。正如我在前面提到的,法理应该服从于人性、人情,这是从大的方面来说的。当然,法律一旦制定出来,一定程度上会遏制人情,但法理的根据从根本上而言应来自人情,法律要从更大的意义上维持和保护人权、隐私,维系社群。孟德斯鸠针对的另一条法律条文是:允许与人通奸的妻子的子女或者丈夫的子女来控告他们,并对家中的奴隶进行拷问。孟德斯鸠评论道:这真是一项罪恶的法律。它为了保存风纪而破坏了人性,而人性却是风纪的源泉。孟德斯鸠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貌似公正的法的条文却是对法理精神和人性的践踏。可见,人类要维护最重要最根本的东西,亲情就在其中[10]。
前面我已提到,如何对待“忠”和“孝”的两难选择。选择的基本立足点在哪里?我觉得还是人情、人性。西方哲人苏格拉底等,与东方哲人孔子孟子等,在容隐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相通性。可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东圣西圣,心同理同。亲亲相隐、容隐可以说是一个人类性的问题。由此可见,儒家在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辩证综合具有普遍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