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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8.2.7 8.2.7 权利的恢复

8.2.7 权利的恢复

1.权利恢复的适用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请求恢复其权利的条件。但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4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2.权利恢复的手续

任何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并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自收到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例如,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请求恢复其申请权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

3.权利恢复请求的审批

审查员对恢复权利的请求,应当按照权利恢复的适用范围以及办理手续中的规定进行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信函表明请求恢复权利的意愿,只要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并且签字或者盖章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合格的恢复权利请求书。

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并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其他规定的,例如,恢复权利请求书中的签字或者盖章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声明因丢失补正通知书而不能完成相应的补正,或者申请人因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而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请求恢复权利时,仍未提交该文件等情形,专利局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补正或者补办的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期满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恢复,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说明不予恢复的理由。

经专利局同意恢复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继续专利审批或者授权后的程序。对于已公告过处分决定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