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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8.2.6 8.2.6 耽误期限的处置

8.2.6 耽误期限的处置

1.做出处分决定前的审核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耽误期限的后果是丧失各种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优先权等。专利局审查员和事务处理人员在做出各种处分决定前,应当对是否需要做出该决定进行复核,当确认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之内确实未完成应当完成的行为时,再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2.处分决定

因耽误期限做出的处分决定主要有:视为撤回、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终止、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请求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等。处分决定应在期限届满日起满1个月时做出。

3.做出处分决定后的处理

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经办人员在专利申请案卷上记载处分决定的名称和决定日期。做出处分决定后,给予两个月(自该处分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算)的恢复请求期限,期满未提出恢复请求或者恢复请求不符合要求的,自处分通知发出之日起4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相应处分决定(当处分决定涉及已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已公告的专利时),并在案卷上记载公告处分决定的日期。申请案卷转送相应的失效案卷库。

做出丧失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处分决定后又收到有关文件时,应当核实该文件的递交日期。递交日在原期限届满前,而且该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尽快撤销有关处分决定,做出更正通知。递交日在原期限届满之后或者该文件不符合规定的,维持原处分决定,文件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