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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8.5.6 8.5.6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送交、登记和公告

8.5.6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送交、登记和公告

1.决定的送交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书送交双方当事人。对于涉及侵权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理开始之前曾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决定后,将审查决定和“无效宣告审查结案通知书”送交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

2.决定的登记和公告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