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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8.2.5 8.2.5 期限的延长

8.2.5 期限的延长

1.延长期限请求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延长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相应期限届满日之前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

允许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专利局指定的期限。但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2.延长期限请求的批准

延长期限请求由做出相应通知和决定的部门进行审批。延长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延长期限请求审查后,专利局发出审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对符合延长要求的,要在案卷和数据库中更改该期限的届满日,重新建立监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