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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6.1.5 6.1.5 专利申请的提交、修改与撤回

6.1.5 专利申请的提交、修改与撤回

1.申请文件的提交

(1)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直接提交给国家专利局,也可以直接提交给国家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办处,还可以将申请文件挂号邮寄给中国专利局或者代办处。但代办处仅负责受理专利申请,不受理涉外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也不受理其他中间文件。中间文件、分案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应直接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误将申请文件提交给其他机关、单位或个人的,一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则需要依照专利法中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另外,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申请人还必须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办理特定的手续。

(2)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是邮寄的,应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不要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邮寄时要盖清邮戳日,并妥善保管好挂号信件的挂号收据存根。一封挂号信内应只装同一件申请的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邮寄地址: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3)专利申请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被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4)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除由外国政府部门出具的或者在外国书立的证明或者证据材料外,应当使用中文。

(5)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以及附图和摘要附图中文字部分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上述文件中的数学式和化学式可以按制图方式手工书写。其他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可以手工书写,但字体应当工整,不得涂改。

(6)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每种文件均应一式两份。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不得将几件申请的陈述意见或几件申请填写在一张意见陈述书或一张专利请求书上。

(7)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

(8)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在国外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中国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不得直接向专利局邮寄或递交申请文件。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应委托内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不得直接向专利局邮寄或递交。

(9)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10)包含一个或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当包含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序列表,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规定提交含有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2.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条件

(1)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予受理。

①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应当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别,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②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必须有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

③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至少能够容易地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④申请人是外国人的,应符合《专利法》第19条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应符合《专利法》第18条的有关规定。

⑤申请人是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居民,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2)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退还申请文件。

①专利申请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书写的不能受理。例如,用模型、样品、录像带、磁盘或者通过电话提出专利申请是不能受理的,未经翻译的外文申请文件也不能受理。

②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未打字、印刷,或者字迹不清、有涂改的;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或者模糊不清(外观设计照片)、有涂改的不能受理。例如,用铅笔绘制的附图和图片、模糊不清的照片是不能受理的。

③基本申请文件不齐备,如发明申请缺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任一项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任一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请求、图片或者照片中任一项的不能受理。受理条件审查,只检查专利申请这几个部分是否齐全,对每个部分内的文件是否完整不作审查,所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定要仔细核对。

④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不详的不能受理。

⑤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不能受理。

⑥与我国既无协议或条约关系、又无专利互惠的国家所属的国民或单位,向我国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同胞未按《专利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的不能受理。

⑦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居民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专利申请的;港、澳、台地区法人作为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3.受理通知书和文件的法律效力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程序结束时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和费用缴纳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

(1)正式确认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做出予以受理的决定,所以受理通知书可以作为曾向专利局提出某项专利申请的一种证明。

(2)将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和给予的申请号通知该项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这对申请人办理以后的各种手续是十分重要的两项数据,将会多次用到,申请人应当认真核对。

(3)在发出受理通知书时还附有经专利局核实的申请文件提交清单,这是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了哪些文件的证明。但是按照专利局的规定,只有提交一式两份请求书的才发给文件清单。

费用缴纳通知书是通知申请人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缴纳专利申请费(包括附加费等有关费用),申请人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缴纳专利申请费。在期限内未缴纳或未缴足申请费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受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专利申请被受理以后,从受理之日起就成为在专利局正式立案的一件正规申请,并且至少要产生以下的法律效力:

(1)在该申请存在(即未被撤回、视为撤回或者驳回)或者被公开后,将阻止任何在其申请日以后就同样的内容申请专利的申请人获得专利权。

(2)无论该申请受理以后的情况如何,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一定时间内(发明和实用新型在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该被受理的申请可以作为该申请人另一件后期提出的申请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3)该申请的申请文件从被受理之日起,可以作为申请人要求出具申请文件副本的依据。在该申请文件被按规定期限销毁以前,申请人可以按规定的手续,要求专利局出具申请文件副本。

(4)该申请文件是申请人在后续的审查程序中进行修改的基础。即申请人今后对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受理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超出受理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范围。

4.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申请文件提交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常常需要修改,其中包括由申请人主动提出的修改。但是为了确保申请秩序的稳定,保护其他申请人的利益,法律对修改的范围和时间作了限制。其中,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且提出修改应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收到中国专利局发出的实质审查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修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且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提交申请后,在被授予专利权前,申请人还可以随时撤回专利申请。撤回申请的声明应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并在其收到时生效,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停止对该申请的审批工作。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如果是在国家专利局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只是撤回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申请撤回时,技术已经公开,则会导致该技术丧失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