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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1.2.5 1.2.5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1.2.5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出现较晚。据有关资料记载,我国最早的专利制度可追溯到1898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该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请原则”、“权利转让”、“法律责任”等重要理念。但在当时这种专利制度是相当粗糙的,既无发明的概念,也没有专利审查的程序,实际上只是一种特定条件下产生的行业垄断权利。1908年,我国清政府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伯尔尼会议,这为制定更接近西方的版权制度创造了条件。1910年,出版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大清著作权律》,虽然清政府第二年即宣告倒台,但该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则影响了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著作权法》,以后国民政府几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改。1964年台湾当局对著作权法作了较大的修改。1932年颁布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等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也成为现行国民党政府专利法框架的基础。1944年5月4日国民党政府经“立法院”第四届第206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称为“专利法”的法律。以后虽经多次修改,但都改动不大,唯台湾当局于1994年为配合其产业发展及重返世界贸易组织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就使用了“白兔儿商标”,但我国的商标制度晚于西方国家,至晚清时,注册商标的保护也是始于对外国商标的保护,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标法是英国人在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时我国台湾却被日本占领,实施了50年的日本商标法。1923年北京政府颁布了44条的商标法,同年又颁布37条的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商标法。1925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商标法几经修改,除1930年重新颁布商标法外,并无大的改进,直至蒋介石集团迁往台湾。后来,为适应台湾岛内工商业的发展,也为“入世”,在有关商标专用权、注册、争议、侵权刑事责任与罚则等方面多有改动。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此种体制又排斥私权和知识产权,尽管建国后先后颁布过《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等五个发明奖励条例,但发明的所有权还在国家,全国各个单位都可以无偿利用。许多人不了解知识产权的意义和作用,更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格格不入,这类矛盾到了20世纪70年代已变得十分尖锐。直到70年代末我国才开始真正融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潮流,随着80年代的改革开放,我国几部知识产权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全面发展,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在立法、司法、实施和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在与国际知识产权界的合作交流方面,在知识产权教学与培训方面,都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业绩,为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