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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8.5.5 8.5.5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8.5.5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以下3种类型:①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②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③维持专利权有效。

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形。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见《专利法》第47条第1~3款的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证据等仅使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权利要求不成立,或者虽使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不成立,但未使以删除以外的方式改写成的新的权利要求不成立的,则应当宣告上述不能成立的权利要求无效,并且维持其余的权利要求有效。这种审查决定属于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

《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部分无效的情况。某项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予以维持的部分权利要求(包括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同时应视为自始即存在。也就是说,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和宣告其全部无效的决定一样,也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