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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8.2.4 8.2.4 期限的监视

8.2.4 期限的监视

1.期限的确定

各种期限均在期限起算日确定。例如,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并确定了其申请日后,在建立专利申请案卷的同时确定从申请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审查员、事务处理人员在做出各种与期限有关的通知和决定时,确定从该通知和决定推定收到日起算的答复期限。

2.期限监视方式

各种期限的监视使用计算机或者卡片,或者将两者结合进行监视。申请人办理与期限有关的手续后,应当记录办理手续的日期,并通过计算机或者卡片将该日期与期限届满日进行比较,确定该手续在期限方面的合法性。期限以日为单位监视,以周为单位处理。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尚未销去的期限,应当通过计算机或卡片予以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理决定。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9月4日发出通知书,指定申请人于一个月内提供某一外文专利文件的中文译本,该通知的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9月19日,期限届满日为2001年10月19日,如果专利局一直未收到申请人答复,应当于2001年11月19日所在周的规定处理日对该期限进行处理,并做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3.期限届满的通知

(1)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3个月,对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尚未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发明专利申请做出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对尚未缴纳相关费用的专利做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规定的滞纳期内缴纳相关费用及滞纳金。

其他期限届满前不需要做出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