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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6.5.4 6.5.4 费用的暂存与退款

6.5.4 费用的暂存与退款

1.暂存

由于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事项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应当将该款项暂存在专利局账户上。经查询,查清其内容的,应当尽快开出收据,并以出暂存之日为缴费日。但是,对于自收到专利局关于权利丧失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了证据,表明是由于银行或者邮局原因导致汇款暂存的,应当以原汇出日为缴费日。暂存满3年仍无法查清其内容的,进行清账上缴。

2.退款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一年内,提出退款请求,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专利局按规定主动退还在初审阶段被视为撤回后未产生法律效力的审查费,以及在专利权终止公告后缴纳的年费。以错缴费用为理由请求退款的,应当提供错缴的证据。明显因误写费用种类而错缴的费用,专利局可依职权转为应缴的费用。因汇单上的项目不完全或者不清楚,经审核后仍无法开出收据的,也应当予以退款。被退的款项视为自始未缴纳。以下情况不予退款:

(1)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一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2)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3)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