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实务教程
1.6.1.4 6.1.4 专利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6.1.4 专利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我国《专利法》第26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1)请求书。请求书是专利申请人正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请求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种法律文件,其作用是启动受理专利申请和审批的法律程序。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要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设计人的姓名、住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提出申请的年、月、日,代理人、代理人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情况。发明创造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的技术主题,不应含有非技术词语。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是个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假名。职务发明的申请人是单位,应当使用正式全称,申请文件中指明的名称应当与使用的公章名称一致。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在代理机构一栏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的全称、接受委托的具体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在国家专利局登记的编号。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2)说明书。说明书是专利申请的核心文件,它应将发明创造的内容用准确而不会引起歧义的文字做出清楚完整的概括性说明,起着向社会公开技术内容的作用,让所属技术领域的任何一个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之后,能够根据说明书描述的内容实施该技术。必要的时候,说明书应当有附图。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说明书应当包括:①发明的名称:即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标题;②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③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在可能的情况下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④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⑤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申请人应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⑥具体实施方式:应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3)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是对整个发明创造的简短概述,它仅是一种供有关人员迅速获知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的情报检索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属于原始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它主要应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所属的技术领域,发明创造的要点、用途,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与积极效果,并且附上一幅最有代表性的附图。

(4)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中最核心也是最基本的文件,也是技巧性最高的部分。它以说明书为依据,通过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来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是说明书的技术内容的法律化,专利权被授予后,它是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是提起专利侵权和专利诉讼及无效宣告请求的依据,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一份权利要求书中至少应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是对引用的另一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指出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

(5)其他文件。申请专利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填写专利代理人委托书。要求享受优先权的,应递交优先权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国别、日期、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及申请文本。要求申请费用减缓的,应当填写费用减缓请求书。发明专利如果在申请时就请求实质审查,还应填写实质审查申请书。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首先应填写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该名称应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产品名称应当尽量简短应符合下述要求:①符合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产品名称。②与该外观设计的内容相符合。③避免使用人名、地名、公司名、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避免使用概括、抽象、附有功能、构造的名称,不能使用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书中的其他栏目的要求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请求书相同。

(2)图片和照片。申请产品的立体外观设计,应当递交能清楚、完整、准确显示外观设计的照片或者图片,即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照片);申请产品的平面外观设计,应当是两面视图。

(3)简要说明。对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要求特殊说明的,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应递交简要说明。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4)其他文件。关于委托书等其他文件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要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