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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3.3.4 3.3.4 发明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者之间的关系

3.3.4 发明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者之间的关系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3种不同的发明创造,一旦经过审查批准,就是3种不同形式的专利。这3种发明创造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我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就某项发明创造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后,可以将这一主题的专利申请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可以将这一主题的专利申请转换成发明专利申请。这意味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的联系,在其他一些国家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韩国《实用新型发明》第10条规定: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将申请转换成实用新型申请。3种发明创造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只是在法律上成立,实践上也是可行的。对于一件具体的发明创造,究竟应当申请哪一种专利,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任何一项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决不能重复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