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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2.1.4 2.1.4 专利法

2.1.4 专利法

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核心,它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专门调整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者和因发明创造的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专利法是一个部门法,是保护发明人或其权利受继人对其发明享有独占权的法律确认和规范。显然,专利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一是有关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即发明创造归谁所有;二是发明创造的利用问题,即如何使用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三是对发明创造的保护问题,即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四是对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如何用法律来保障其权利人得到公平的利益分享问题,等等。对于上述这些较复杂的问题,应依照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和保护,即用专利法来调整发明人、权利所有人及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专利法具有以下3个特点:

(1)专利法是国内法。各国的专利法都只能在本国范围内有效。专利法的效力受到国家领土的限制,即无“域外效力”,因而申请人无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也无论他是住在本国或住在国外,只要在某一个国家申请专利,那么该国的专利法就对他适用。

(2)专利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区别在于:特别法只适用于特定的人物、行为或地区的法律,反之,一般法则对一般人、一般事都适用,即没有特定的限制。如民法就是一般法,专利法则是特别法。而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是:在特别法中有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别法,在特别法中没有规定时,通常适用一般法。因此,有关发明创造的归属和使用中的法律问题,首先应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来解决,若超出专利法的规定时,再依据其他一般法来处理。

(3)专利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实体法要求规定出决定权利和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等的必要条件;程序法则要求对实现、公告、确认权利和义务而规定的方法、手续和程序等。各国专利法不仅都规定了专利权产生、变更、消灭等的必要条件和申请人、专利权人应尽的义务,同时还规定了专利权的申请、审查、批准等手续,以及实施专利技术和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方式方法等。显然,专利法既为实体法又为程序法。

我国专利法是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从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过了7年多的实践以后,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并规定该决定自1993年1月1日施行,由此完成了我国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总共涉及19条法律条文,从总体上讲是局部性的修改。因为专利法的基本特征和重大原则没有变动,完全保持原有的篇章结构,而且为了保持专利法的连续性,修改决定中规定,在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及对这些申请所授予的专利权,继续适用修改以前专利法的规定。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增加进口专有权,将专利保护的效力延伸到由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以及用授权后的撤销程序取代授权前的异议程序、增设国内优先权、明确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涉及的范围等方面,修改完善后的专利法标志着我国专利立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使专利保护水平基本上符合国际标准。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我国的专利法正孕育着第二次的修改与完善,主要体现在取消撤销程序,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加强专利行政保护,与TRIPS等国际条约相协调,以切实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并适应专利保护的国际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