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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1.4.4 1.4.4 著作权的内容

1.4.4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1.人身权,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为作者人格权,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作者的精神权利

是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作者不得转让或由他人继承该项权利。人身权包括:①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②发表权:即作者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或决定在什么场合发表作品;③修改权: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④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

2.财产权,也称经济权利

是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所享有的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转让、继承,其效力具有时间性。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财产权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公开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表演的权利;

(6)播放权,即以有线或者天线方式公开播送作品,以及通过收音机、电视机等设备公开传送作品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互联网、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8)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9)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0)翻译权,即将原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另外还有汇编权,即将原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