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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1.2.4 1.2.4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2.4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源于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种说法为1890年美国制定的《谢尔曼法》,另一说法为1896年德国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但美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意义上竞争法的国家,其立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除大量判例外,还有《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英国现代竞争立法相对较晚,但以案例法著称的英国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可以追溯到15世纪,较全面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成于20世纪的中叶,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贸易管理法》、《转售价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国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重新进行了制定,并多次进行了修改。1957年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使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更加完善,为德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国的后尘,又在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该法以后经过多次改动,并在1993年作了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体界定了12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除高额罚款外,还有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