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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8.5.4 8.5.4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8.5.4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1.文件的转送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在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情况下,其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当事人递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

2.审查方式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针对不同的情形,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1)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给被请求人,并且指定答复期限届满后,无论被请求人是否已经答复,被请求人未要求进行口头审理,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其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理由成立的,可以直接做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合议组也可以针对该范围直接做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被请求人有答复意见的,将答复意见随直接做出的审查决定一并送交请求人。

(2)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给被请求人,并且指定答复期限届满后,无论被请求人是否已经答复,合议组经研究认为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部分成立,可能会做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过口头审理结案。被请求人有答复意见的,将答复意见随口头审理通知书一并送交请求人。

(3)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给被请求人,在指定答复期限内被请求人已经答复,合议组认为被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理由正确,将会做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的,合议组应当根据案情,选择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或者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随附转送文件通知书,通过口头审理结案。

(4)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给被请求人,在指定答复期限内被请求人没有答复,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其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将会做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的,合议组应当根据案情,选择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或者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过口头审理结案。

在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后,由于当事人原因未按期举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可以直接做出审查决定。

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1)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或者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2)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3)需要引入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4)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4.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是指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此时将所合并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以上所述修改方式既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结合在一起采用。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新理由或新证据文件通知书以及引入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证据的无效宣告审查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只能以删除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

在做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的,合议组应当给予请求人针对这样修改的权利要求提出新的无效宣告理由、证据和意见的适当机会。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5.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

无效宣告程序审查中,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自收到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递交的书面中止无效程序请求以及诉讼或调处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起,或者自收到有关人民法院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和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协助执行专利权保全的公函之日起,应当中止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恢复审查:

(1)中止请求人要求恢复审查;

(2)中止审查已满一年,并且未收到中止请求人提出的、附具专利权归属纠纷尚未审结证明的延长中止请求;

(3)收到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取消保全措施的证明;

(4)保全期限届满,并且未收到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通知;

(5)收到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做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调处决定书副本并且在必要时进行了专利权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