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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8.2.3 8.2.3 期限的计算

8.2.3 期限的计算

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此处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对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是自优先权日起计算,而是自专利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1.期限的起算日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只有少数国家(如美国)的专利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计算。在TRIPS协议生效后,各国为满足协议的要求,均将专利权期限规定为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自申请日起计算”只是表明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它丝毫不表明专利权的效力从申请日就开始了。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3种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对发明专利申请来说,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申请到公告授予专利权之间的期间内可以获得“临时保护”,但是,临时保护与真正的专利权保护相比还是不同的。

应当指出的是,上面提到的“申请日”是指专利申请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而非优先权日,这是各国的惯例。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45条第3款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优先权的,专利权的期限自在中国申请之日起计算。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取消了此款,但是这一修改并没有改变以实际申请日作为专利权期限起点的实际做法。

对于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通过邮寄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在推定收到日之后的,以实际收到日为送达日。直接送交的通知和决定,以通知或者决定上注明的发文日为交付日,自交付日起满15日推定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通知和决定是通过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的,以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推定为送达日。当事人见到公告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供详细地址,要求重新邮寄有关文件,但仍以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为送达日。例如,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其申请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

2.期限的届满日

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同一天完成。向专利局递交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或者面交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文件交到受理处以外的其他部门或审查员个人的,寄出日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专利局受理处实际收到日为文件递交日。

3.期限的计算

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而不是2001年5月31日。又如,专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发出某一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是1999年12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两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0年2月29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法定节日是指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法定假日是指每周的周六和周日。国家公告移用假日,以北京市政府的公告为准,例如,某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01年3月1日,其缴纳申请费的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5月8日,即2001年5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5月1日至5月3日为国际劳动节法定假日,5月4日至5月7日是移用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