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它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它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包括哪些要素,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的类型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品、物质、材料、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专利权的范围。
在专利审查当中,对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有着严格的规定。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一般情况下,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和限定。只有无法采用产品结构特征来限定产品或者采用结构特征反而不能清楚地予以限定时,可允许用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权利要求。国外申请的专利,产品权利要求非常宽泛,一般会采用功能性限定,或者物理化学性质的方式来撰写。而我国的权利,往往加入许多非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都比较窄。
对于方法权利要求书,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2.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通常由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书概括得恰当与否,应当参照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一项开创新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一项概括恰当的权利要求应当既不超出专利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也不使应获得专利权的权益受到损害。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那么,这种概括就超出了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对于这种情况,专利局将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
例如,对于“用高频电能影响物质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给出一个“用高频电能从气体中除尘”的实施方式,对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方法未作说明,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再如,对“控制冷冻时间和冷冻程度来处理植物种子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仅公开了适用于处理一种植物种子的方法,未涉及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处理方法,而且园艺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处理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也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除非说明书中还指出了这种植物种子和其他植物种子的一般关系,或者公开了足够多的实施例,使园艺技术人员能够明了如何使用这种方法处理植物种子,才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一个概括较宽又与整类产品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范围内不可以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成立的。但是当说明书中给出的支持不充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也不能够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述的保护范围时,专利局将要求申请人做出解释,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在说明书给出的能够支持的基础上,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扩展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否则,专利局将要求申请人限制权利要求。例如,对于“一种处理合成树脂成型物来改变其性质的方法”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涉及热塑性树脂的实施例,而且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该方法也适用于热固性树脂,那么专利局就要求申请人把权利要求限制在热塑性树脂的范围内。
对于说明书中具有某一特征的技术方案仅给出一个实施例,而且权利要求中该特征是用功能来限定的情形,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的话,则权利要求中用功能限定该特征的写法是允许的;如果说明书中描述的功能是以一种特定方式完成的,没有说明其他替代方式,而权利要求却概括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的完成该功能的其他方法或者全部方法,则是不允许的。此外,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方法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方法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公开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但是,这样做只是使权利要求在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在实质上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真正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地列出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所有新的技术特点。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说明书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也就不能写入权利要求,因为要求保护的范围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并且应当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一致。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可以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可以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的词义来理解。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汇具有特定的含义,在权利要求中使用了该词汇,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汇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充分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是允许的。但是,不得利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任意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免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合理,尤其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除非绝对必要,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除非这种用词在特定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用词。因为,这类词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或者使保护范围不清楚。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或者类似的用词。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这类用词时,应该判断使用该词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会,则可以使用。但是在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如果由于使用该词,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清楚地与现有技术区分开,则不允许使用该词。
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3)简明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明,一是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明,二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明。例如,一件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在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用词应当简明,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宣传性用语。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当有多项权利要求时,权利要求只讲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允许陈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功能等。
3.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集合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权利要求书有一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排在后面。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它本身可以独立存在。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引用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在内的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一项权利要求要用一句话来表达,中间可以有逗号、顿号,不能有分号和句号,以强调其意思不可分割的单一性和独立性。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和附图。除非绝对必要,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绝对必要的情况是指当发明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为了表达清楚,权利要求书可以引用设备部件名称和附图标记。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除附图标记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通常,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但是当技术特征较多,内容和相互关系较复杂,借助于标点符号难以将其关系表达清楚时,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权利要求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①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气体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又如,用“C1—C4烷基”概括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再如,用“皮带传动”概括平皮带、三角皮带和齿形皮带传动等。
②用并列选择法概括,即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例如,“特征A、B、C或者D”;又如,“由A、B、C和D组成的物质组中选择的一种物质”等。
采用并列选择法概括时,被并列选择概括的具体内容应当是等效的,不得将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用“或者”并列在下位概念之后。另外,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应含义清楚。例如,在“A、B、C、D或者类似物(设备、方法、物质)”这一描述中,“类似物”这一概念含义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与具体的物或者方法(A、B、C、D)并列。
(1)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①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②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使权利要求书从整体上更清楚、简明。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篇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在合适的情况下,选用一篇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划界”。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要点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就可以了,不需要将其他共有特征,例如透镜和取景窗等照相机零部件都写在前序部分中。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特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例如下列情况:
①开拓性发明;
②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要点在组合本身;
③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者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④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2)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①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以及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②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使用“其特征是……”或类似的用语,写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独到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例如,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纤维拉拔装置,……。”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例如,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写成下列方式:“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据权利要求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4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例如,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如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是不允许的,因为被引用的权利要求3是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4.权利要求书撰写的一般方法
(1)详细分析发明或实用新型。分析内容包括是属于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对实用新型只能是产品发明,确定技术领域、研究技术方案和分析技术特征。最重要的是把技术解决方案和全部技术特征分析透。
(2)做好检索或查新工作,特别是申请发明专利一定要查新,查是否存在同样发明,是否具有先进性。
(3)认真研究相关文献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关的技术特征尤其要注意分析。
(4)多写几个方案,反复比较,同一发明可能写出多种权利要求书,但要达到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恰到好处地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是很不容易的。多写几个方案,有利于在反复比较过程中,确定一种正确合理的方案。最后,将确定的权利要求书与写好的说明书相比较,仔细检查两者的关系,这一点对初写者尤为重要。
5.权利要求书的写法和行文顺序
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突出发明的总体特征,写在最前面,开宗明义,故一般标明是“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大保护范围,从总体上反映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在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如果有两项或者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是局部的变化和特征,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和具体化,反映的是独立权利所表达的技术方案的一种特定实施方式或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的范围要比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窄,通常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分条分析,故应以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编号,如“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每一项从属权利要求以及所有从属权利要求范围都应该在独立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在判断专利侵权时,只要认定侵权行为的客体在专利权的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并且没有合法抗辩理由时,就可以得出侵权成立的结论了。因而,侵犯一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就必然会侵犯独立权利要求,反之则不然。由此可见,当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符合各项法律规定时,从属权利要求对判断专利侵权一般是不起什么作用的,但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防止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1)权利要求书顶端不用书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可以直接书写第1项独立权利要求,它的从属权利要求按从上往下顺序排列。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则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分别写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2)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①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②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紧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用语与上文连接。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共同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3)从属权利要求也分两个部分撰写:①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名称,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②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它是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以及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也应当以“其特征是……”连接上文。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只能引用排列在前的权利要求。同时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时,只允许使用“或”连接。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这样的权利要求称为多项权利要求。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作为另一项多重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对象。
(4)同一构思的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合案申请,因而可能存在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这时应当确定一项为主要的,作为第一项权利要求,另一项排在后面成为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平行的、有独立的法律意义的权利要求。例如,一项产品发明和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发明可以合案申请,这时一般把产品作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把方法作为第二独立权利要求。
【案例1】电暖脚炉的产品权利要求书
电暖脚炉主要由上罩、底盒组成。上罩用于保暖,底盒内有两个发热室,各装一个发热组件,发热组件上覆盖着导热板,室底部填充高效隔热保温材料。电源开关接通后,两脚伸入即可取暖。该装置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使用寿命长,安全可靠、方便,不污染环境。
(1)一个由木料底盒、木料上罩、调温开关、电源开关、电源指示灯、电源插头组成的电暖炉。其特征是:底盒内设有两个发热室,并装有发热组件和导热板,保温材料;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暖脚炉,其特征是:电阻丝为0.16mm的镍铬铅丝,绕于石棉水泥板制成的绝缘体上组成热组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暖脚炉,其特征是:底盒内的两个发热室的底部,填有硅酸纤维板进行隔热保温;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暖脚炉,其特征是:导热板用1mm厚的A3钢板制成,表面镀锌处理,覆盖于发热组件之上,并用木螺钉固定于底盒上。
【案例2】一种人参蜜的加工工艺权利要求书
一种人参蜜的生产方法,其特征是以人参、白砂糖、椴树蜜为原料,经过如下加工工艺过程制备而成:
(1)提取人参汁:对人参进行水提取,并将提取液过滤后浓缩成比重为1.10g/cm3的浓缩液;
(2)制备糖参,选2~4年生鲜人参洗净泥土,经烫参、排针、灌糖后制备成糖参;
(3)将椴树蜜稀释后再浓缩成稠状液体;
(4)将白砂糖先用温水溶化,然后过滤浓缩成糖浆;
(5)将人参提取液、处理好的椴树蜜及糖浆按照1∶15∶84的配比充分混合,过滤,灌装,并将糖参一支装入瓶中,灭菌。
6.权利要求书撰写中常见的错误
(1)纯功能式权利要求,这是初写者常出现的错误。一般情况下,产品必须用结构式权利要求,方法必须用步骤或条件式权利要求,不能采用功能或混合式,这种写法容易超出说明书范围,扩大了产品的保护范围。
(2)对一般的改进发明,没有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之分,实质是没有划清与现有技术的界限。
(3)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有多个前序部分和多个特征部分,这种情况是没有弄清撰写要求。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只能有一个前序部分和一个特征部分。
(4)从属权利要求中没有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或者是其中引用部分的“引证”有错误。
(5)使用了不准确、不明确的词汇。如“等等”、“高”、“强”、“弱”、“性能好”、“最好是”等。
(6)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即在权利要求书中写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无相应的文字记载,或是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