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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6.5.3 6.5.3 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6.5.3 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各代办处)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各代办处的收费范围另行规定。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的费用名称;同时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向专利局缴纳费用,应当使用指定的外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通过邮局汇付的,在汇单上写明了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未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或者费用名称的,费用退回;被退回的费用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费用通过银行汇付的,写明了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未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或者费用名称的,费用入暂存。被入暂存的费用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自汇单上注明的汇出日到专利局收到日超过15日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但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各种费用的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规定应当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