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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6.3.3 6.3.3 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

6.3.3 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专利局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做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递交复审请求书。

1.复审请求审查的内容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收到复审请求书后,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1)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局做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

(2)复审请求人是否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请人。

(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该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以及第93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4)复审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规定缴纳复审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复审请求。

(5)复审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6)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

2.复审请求审查的处理

(1)复审请求不属于《专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对专利局做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而是对专利局做出的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在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不予受理。在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若该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和第93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允许恢复,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但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该两请求合并处理,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和第93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4)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请求费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做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和第93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允许恢复,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才缴足复审请求费、且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该两请求合并处理,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和第93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6)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没有递交委托书或者没有写明委托权限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正。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在其中说明复审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申请文件的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请求复审的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复审请求被受理以后,一般先要将复审请求书及其附件,特别是经申请人修改过的申请文件送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复查,称为前置审查,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复审并做出决定。复审决定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论:①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复审请求;②确认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销原驳回决定,申请退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复审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的,在复审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申请维持费。滞纳期以后仍未缴纳维持费的,申请视为撤回,复审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