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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6.1.3 6.1.3 专利申请原则

6.1.3 专利申请原则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书面原则

该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仅是申请,以后整个审批程序中的所有手续,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不能以口头说明或提交实物来代替书面申请,或者以口头说明代替对申请进行修改补正。这一原则几乎是所有实行专利制度国家所采用的一项原则。不过,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用电子文件提交专利申请将成为将来的发展趋势。不少国家已经开始改革,推行专利申请的电子政务改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也允许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2.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

(1)先申请原则。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在一国领土范围内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所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是在同一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该发明即成为社会公有技术。申请日以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日算起,如果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专利申请一旦被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立即对该申请给一个编号,称为申请号。申请号是专利申请的重要标记,在以后的审批过程以至整个专利有效期内都要用这个申请号来办理各种手续,申请号在专利授权后即作为专利号。专利制度中先申请原则在商业竞争中是一个很残酷的竞争制度。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

【例如】70年代瑞士一位工程师发明了电子表技术,但瑞士手表业满足于称雄世界机械表市场,没有申请专利保护,更没意识到它会引起手表工业的革命。日本人却看到了其巨大的市场价值,遂利用该技术申请了专利,并投入巨资开发,一举登上电子表王国的宝座。日本电子表的冲击,造成瑞士很多工厂倒闭,大量工人失业。这说明,谁先进入市场并不重要,关键是谁先申请获得专利权。

(2)先发明原则。作为与“先申请原则”相对应的专利申请原则,还有一种是国际上少数国家遵循的“先发明原则”。先发明原则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做出发明创造的先后为标准,由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实行这种原则,可以防止非法获取他人发明创造的人恶意抢先申请,鼓励发明人安心从事发明创造的构思、设计和实验研究。实行先发明原则国家只有美国、菲律宾等少数几个国家。然而美国也只对本国人采用先发明制,对外国申请人在美国的申请,仍用先申请制。根据美国的专利法和有关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产生先发明人:一是首先构思并首先完成发明者;二是首先构思发明而晚于他人完成发明,但先构思人在他人构思之前保持了应有勤奋和付出,并最终完成发明者。对于后一种情况,要证明是“先发明人”就需要证明做出发明构思的时间、完成发明的时间,以及是否保持了应有的勤奋和付出。

【例如】美国电视发明申请案就是这方面著名的案例。菲罗·T·法恩斯沃思(Phi1o Farnsworth)(1906—1971)和弗拉弟米尔·兹瓦瑞金都独立做出了电视发明,并且都向美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在证明谁是先发明人这个问题上,双方都举出许多事实。最后,由于菲罗的中学老师作证,证明菲罗13岁时就想到了电视的原理,并将菲罗当时在黑板上画的关于电视设想的图依样画下来。这样,菲罗由于最先做出发明的构思而获得电视发明的专利权。

(3)单一性原则。这是指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独立发明创造,可提出一件或多件新的专利申请,即进行分案申请。对属于同一构造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称为合案申请,如成套的茶具或餐具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发明创造单一性原则时,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专利申请分案,即分为几个申请。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日,但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4)优先权原则(优先权的主要内容参见第5章5.1.1节第4部分)。优先权以其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日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上述特定的期限,称为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一次申请被驳回或放弃时,其优先权仍然存在。优先权可以转让,即可以随专利申请权一起转让。

国内优先权或称本国优先,是由各国自行设定的,国际公约没有统一要求。为优先权而做临时专利申请可起到以下几方面作用:

①研究经费不够,抢先申请以便寻求商业化机会,或者技术转让对象;

②使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向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并且有时间选择在其他国家的专利代理人,办理必要的手续;

③只完成部分重要实验,需要抢先申请或者有充分的时间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修改、改进,而不必担心在此期间被他人抢先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①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②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③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5)说明书充分公开原则。我国《专利法》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是申请驳回的根据之一,也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之一。

(6)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内容匹配原则。我国《专利法》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不以说明书为依据是申请驳回的根据之一,也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