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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2.3.3 2.3.3 对我国专利制度的评价

2.3.3 对我国专利制度的评价

(1)立法评价。现行专利法已经完全符合WTO/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这使得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已经达到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但是,对于专利制度的应用者——我国的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利保护意识还没有与国际接轨,这将会使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专利保护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2)实施评价。从1985年到2000年间,我国专利局共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突破100万件,专利授权量正在逐年增长。但具体分析这些数字,则发现其中隐藏着诸多问题:我国3种类型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发展明显不平衡,实用新型为最主要的专利申请类型,发明专利则处于滞后状态,我国专利发明申请量在世界范围内仍处于落后地位;在发明专利申请中,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外国,例如美国、日本、韩国,而且近年来我国内地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缓慢,所占的发明专利申请比例呈下降趋势,这说明专利制度的实施没有真正给外观的科技总体水平带来提高,也没有激起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执法评价。专利法的执行是专利法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大凡发展中国家,在专利执法上都经历了一个水平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一方面受迫于发达国家的贸易压力,另一方面则源自本国工商业自身发展对专利保护的需求。执法力度的提高,意味着执法成本的增加。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要求专利行政机关加大专利执法的力度,这一过程任重而道远。

(4)公民法律意识的评价。目前,在我们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中还没有自发的认识到专利制度的本质作用,还不会利用专利制度为自己创造利益,还不知道专利战略的运用。因此,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专利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