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实务教程
1.2.2.3 2.2.3 德国专利法

2.2.3 德国专利法

德国第一部专利法是1877年制定的,尽管比英、美、法等国要晚,但由于其具有自己的特点也在世界上有一定的影响,并为一些国家所效仿。德国专利法不但成为挪威、芬兰、丹麦、瑞典、荷兰等国专利法的母法,而且对日本现行的专利法有较大的影响。德国现行专利法颁布于1968年,以后又经过多次修改;实用新型于1968年立法,1986年、1990年作过重大修改;外观设计法于1876年颁布,1988年作过重大修改。其特点主要在于采用早期公开与延迟审查相结合的制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是自申请日起7年内。除审查程序外,还设有授权后的异议和无效请求程序,其中无效请求在联邦专利法院审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驳回专利申请或撤销专利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到专利法院申诉。

德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只限于发明专利。德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广泛,具体的规定与现行的英国专利法规定基本一致,除了科学发明、数学方法、智力活动或者经商的规则和方法、计算机程序、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其他技术领域内的发明均可申请专利保护,但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风尚的发明除外。德国专利法的内容大致包括如下各点:

(1)早期公开、延迟审期制。专利法规定,专利自申请之日起18个月后,由专利局将专利申请公开,出版公开说明书;自申请之日起,专利申请人在7年内随时可提出实质性审查申请,如在规定期间内不提出实质性审查申请,则视为专利申请人自动撤销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即出版展出说明书。展出说明书一般展出3个月,如无人提出异议,专利局即批准专利。如有第三方提出异议,专利局则进行再审理并做出裁决。专利获批准后出版的说明书叫做专利说明书。

(2)专利法只保护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则由另外的专项法律予以保护。

(3)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从专利申请18个月后的早期公开开始,直至专利局批准专利为止的整个过程,任何人均可对某项专利申请是否可以取得专利权发表意见。在早期公开后的7年内,任何第三人均有权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

(4)专利法规定,专利有效期为20年,自发明申请提出的第2天起计算。

(5)专利法规定,凡涉及国防机密的发明,可授予保密专利,即秘密专利。专利权人有权向主管当局索取相应的补偿。是否授予秘密专利,由联邦主管机构决定。

(6)专利法设有强制许可条款。国家出于维护公众利益或国家安全的目的,可采取强制许可实施专利技术,但专利权人有权向政府索取适当的补偿。

(7)专利法规定,如一项发明的效用是改进或进一步发展申请人已获得的专利权保护的另一项发明,他可就此申请增补专利。增补专利保护期为基本专利未届满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