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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1.4.3 1.4.3 著作权的客体

1.4.3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由此可见,成为著作权客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应具备下列特征:①具有固定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作品能够被复制,能为人们所感知;②具有独创性;③具有合法性。

著作权的客体主要包括:

(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或相当于文字的书画符号创作的作品,如小说、诗词、散文、论著、译著、计算机程序等;

(2)口述作品,指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如即兴讲演、报告、授课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摄影作品;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的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下列各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1)已公布的官方文件(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官方译文等);

(2)时事新闻报道;

(3)常识性作品(如历法、数表、通过表格和公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