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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1.3.3 1.3.3 其他商业标记

1.3.3 其他商业标记

商业标记是用于商业活动的标记。在商品和服务中,除了商标以外,还有一些与商标相关的商业标记,它们与商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很有必要加以介绍,并与商标进行比较。

1.商号(厂商名称)

(1)商号的定义

商号,又称厂商名称,或称字号,即厂商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用以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2)商号权

商号权是一种工业产权,兼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从财产权的角度看,商号权与商标权关系密切,同属于无形财产权,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转让和继承。

(3)厂标

厂标与商号非常接近,又称为“企业徽标”或“集团标记”,也可用以区别企业。与商号不同的是,厂标可以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平面标志,通常由企业名称的简称或缩写,或有一定象征意义的图形表示。厂标可以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使用,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也可以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

(4)对商号的法律保护

我国目前对商号无专门的法规保护,而是借助于对商标、企业名称的保护来保护的。

2.产地标记

产地标记又称为产地标志、货源标记,是《巴黎公约》明确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中,对“货源标记”作了以下定义:“货源标记”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标志或标记,通常由名称、标记或符号组成。如“上海制造”、“madeinchina”。货源标记往往只是产品“国籍”的标识,仅凭它一般是不能向消费者传递关于商品的品质、厂家的信誉或其他信息,其作用通常是在统计或确认时可享有特定的待遇。货源标记除地理名称外,还可以是一些记号,例如富士山的图案可作为源自日本的标记,威尼斯使人联想到意大利。此外,外文字母、特殊的包装形式等因素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货源标记。

产地标记归该地的所有企业和个人使用,不允许由某个企业或个人注册专有,也谈不上许可和转让。对产地标记的保护主要是禁止使用虚假产地标记。1891年4月14日,马德里缔结的《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协定》作为《巴黎公约》的一个子公约,就是针对产地标记的保护而制订的。

3.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也是《巴黎公约》明确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原产地名称是一种标示商品来源和质量的商业标记。不同于产地标记,它不仅仅是一般的标识品来源地的标志,而且还对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证明、担保其品质、产地、制造工艺、精确度以及具备其所表明的出处(原产地)直接相关的特定品质的作用。因此,原产地名称在长期的经济交往中,成为了某种特定产品(具有特定品质)的代称。例如:“波尔多”指产于法国波尔多地区的葡萄酒(注册号80),“哈瓦那”是指在古巴哈瓦那地区种植的烟草(注册号479),“特基拉”则指在墨西哥一些特定地区生产的烈酒(注册号669)。它的存在使消费者一见到标有原产地名称的商品,就会联想到该商品所具有的优良质量、信誉或者其他不同于同类商品的独特品质。而这对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渐渐地原产地名称就像商品的其他标志诸如商标一样,成为了消费者所重视,有时甚至成为了消费者购物时的唯一选择,即认牌购物。这样就意味着标有原产地名称的产品,具有巨大的、潜在的市场购买力,从而使原产地名称和商标一样具有了财产权的性质。作为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原产地名称,同时又成为了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因此就性质言,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财产权。

原产地名称一般都是可以通过注册成为相对应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可以通过专门法加以保护。

4.地理标志

原产地名称与货源标记共同构成地理标志,它属于商业标记,并作为一种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是目前保护地理标志最新的和最全面的国际条约。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地理名称之所以能发展成地理标志,关键是因为产品的特定质量或服务特色是由产地内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决定的。自然因素是产地内的环境、气候、土质、水源、物种等,人为因素是传统工艺、配方、秘诀等。采用“地理标志”的用词,实际上主要指的是“原产地名称”。我国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也有类似TRIPS协议的规定。

一般认为,地理标志的地理名称具有真实性,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地;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必须拥有某种迥异于其他地区的特产,该特产必须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且地理标志与其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或服务密切相关。比如:“champagne(香槟酒)”是原产地名称,而“made in champagne”是货源标记。

原产地名称与货源标记的区别如下:

(1)货源标记可以用于标示任何性质和种类的产品,包括制造、加工、挑选的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原产地名称一般只用于天然产品、农产品和地方名优土特产品。

(2)任何地理名称都可以作为源自该地的商品的货源标记,且涉及的区域范围比较大;原产地名称所指的区域范围比较小而且具体。

(3)货源标记的功能主要侧重于商品来源地的叙述,反映商品的真实来源,并不直接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而原产地名称不仅表明商品的产源,而且还是商品质量的标志,使商品的特定品质与原产地相联系,提供了商品特定品质的信息。

我国目前的立法主要侧重于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只能保护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无法纳入管理和保护范围,主要靠《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禁止“伪造产地”的行为,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还较弱,急需加强。

5.商业外观

商业外观是指对商品外表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场所、用具及服务人员的服装等所设计的独特的外观装饰。商业外观的主要作用是区分,也就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与商标非常相似。商业外观也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

6.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记。商品名称可分为商品通用名称和商品专用名称两大类。商品专用名称又称为商品特殊名称(Specia1 name of Products);商品通用名称属于公有领域,大家可以公用。

商品专用名称可以属于专有领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其中,最为有利的方式就是把具备商标注册条件的商品专用名称注册为商品商标,作为商标依据商标法给予保护。其次,可以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专用名称给予保护,但这种保护力度显然弱于作为商标保护。此外,还可以借助于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间接给予保护。

7.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是商标的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与商标是有所区别的。商标标识通常采用直接印刷的纸标签、塑料标签、及时贴标签等形式,也有的直接压制或刻蚀在商品表面或商品包装表面。商标标识除了必须包含有商标以外,有时还包括一些具有辅助性图案、色彩特点的设计,甚至成为商品装潢的一部分或全部。

8.商务用语

商务用语主要是指广告用语,即企业为了宣传、推销其产品或服务,创造或征集的用于广告宣传的口号、短语或短句,往往把自己的商标或商号巧妙地结合在其中,简明、形象、琅琅上口、言简意赅。这种商务用语往往被某个企业专用,广泛宣传。商务用语可以作为一种商业标记,有独创性的商务用语可以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保护。

9.商业共用标记

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用于商品的特殊的、共用性标记,如剧毒标记(骷髅头像)、防潮防湿标记(雨伞符号)、易碎标记(玻璃酒杯)、防止倒置标记、防火标记等,称为商业共用标记或公用标记。这种标记不同于商标,是一类标准记号,大家都可以使用,不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主要用于提示人们在商品的运输、存储、保管、使用过程中所应注意的事项。

10.商誉

商誉一般是指企业或商家的商业信誉,往往具体体现在某种商业标识上。商誉是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产品或服务质量、企业形象、技术实力、工艺水平、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可信度、声誉、在同行中所处的地位、影响力的综合体现。过去,商誉权只是被认为是一种无形资产,而不被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中也不包括商誉权。近几十年来,这种认识逐步发生了变化,人们认识到商誉中实际包括了企业的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在内,是一种智力劳动创造的标识类智力成果,因而也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这一看法现在已经被多数国家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