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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1.2.3 1.2.3 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2.3 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版权制度的产生依赖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活字印刷术的发明,它使大量生产出售作品成为现实,为智力作品成为商品创造了条件;二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印刷出版物及各种智力劳动成果商品化。15世纪末的欧洲,这两个条件都初步具备,因此,版权制度逐渐萌芽。在活字印刷术发明之前,特别是在欧洲传播之前,图书贸易非常有限,现代版权观念在这种贸易中毫无意义,也没有它赖以产生的前提和条件。在作品成为一种能给作者和印刷商带来经济效益的商品,并能自由在市场上交易的环境下,印刷术的发明使得印刷图书、销售图书成为有利可图的商业行为,非法翻印图书以谋暴利的行为随之发生。对这种印刷、复制、销售行为进行控制的想法便产生了,也正是这种经济保护的动因促进了近代意义上的版权观念的产生和版权保护的制度化。

到了18世纪末,版权保护的范围开始扩大,音乐作品和美术作品也包括进来。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新的复制技术(例如摄影、电影、电视、复印机、录音机等),以及新的传播技术(例如无线电传播等),极大地丰富了作品的创作,也为作品的使用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同时,在有效地保护作者利益的基础上,防止权利人可能的权利滥用这个问题也变得更加突出,这也促进了版权制度的发展。

为了保护作者和守法出版商的合法利益,1710年,在英国安娜女王统治时期,通过并颁布了与现代版权意义相似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又称为《安娜女王法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1735年,英国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艺术作品版权的法律《雕刻家法》。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使与出版印刷更为密切相连的专有权逐步成为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参见10.1节),也都沿用法国作者权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1875年和1887年先后颁布了两个《版权条例》,并于1898年颁布过《版权法》。1899年日本参加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同年,又在过去版权立法的基础上颁布了《著作权法》。各国制定的版权法,尽管保护期限和概念各有不同,但这些法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本国以外无效。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间科技文化交流的频繁,许多有价值的作品打破了一国界限,不断被译成他国文字,在外国发行。这样,国际化的保护已成为众多国家共同的目标,终于促使各国1886年在瑞士伯尔尼签订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此后,在版权领域又相继产生了《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等几个公约。

我们可以看出,版权制度的发展步伐总是追随着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的脚步。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版权制度的内涵增加了不同的含义:在商品经济初期,出版者和作者的权利是版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到商品经济发展的后期,版权保护首要地表现为对作者的保护,同时为了保障作品使用者和社会大众对作品的合法需求,对权利的限制也成为了版权制度的新内容。每一种新传播技术的产生,都会将原来的平衡打破,需要用法律手段重新调整各方面的关系,直到产生新的利益平衡。印刷复制技术、录音录像技术、无线电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产生,都对版权制度产生过冲击,随着各国国内版权法以及一系列国际公约的出现,重新调整了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之间的关系,在这种调整中,法律不断完善,社会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