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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1.1.3 1.1.3 知识产权的范围

1.1.3 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知识产权的范围为两个主要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即1967年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95年1月1日成立的WTO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范围。狭义上讲知识产权的范围,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又称版权)等,还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邻接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各项智力创造成果的权利: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即版权,或称著作权);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的权利(即邻接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即发明专利权);

(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即发现权);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权);

(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权);

(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指出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

(1)著作权(版权)及其有关权利(即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即商业秘密权);

(8)对许可合同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其中“地理标志”指“标明一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区域,或一个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一种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的特性本质上可以归于这一地理来源”。“工业品外观设计”要满足如下条件:①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的;②独立创作的、具有原创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按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的有关条款提供保护,在没有获得正当权利人授权时,进口或销售含有受保护的集成电路是违法行为。“未公开的信息”要获得保护须满足秘密的、有商业价值的、已采取了合理保护措施等条件。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保护的各类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包括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知名商品权、商号权(厂商名称权)、原产地名称权(地理标志权)、科技成果精神权利(包括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对于企业来讲,比较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