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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10.1.3 10.1.3 我国的专利代理制度

10.1.3 我国的专利代理制度

在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专利和商标是一个系统,专利局同时受理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专利代理人同时可以从事商标代理工作。但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受理和审批专利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理和审批商标注册。所以,我国专利代理人和商标代理人资格也是分别设立的。版权没有设立单独的代理资格。

我国专利代理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85年9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专利局发布了《专利代理暂行规定》(1985年9月12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专利代理制度建立初期的法律依据。1991年3月4日,国务院总理签发第76号总理令,发布《专利代理条例》,并从1991年4月1日起执行,原来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宣布废止。当时中国还处于计划经济年代,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都是由国家所属的各部门创办的,因而当时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百分之百为国家所有。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逐渐批准了一些私人专利代理机构,但数量不多。2000年以前,私人专利代理机构约占10%,其余90%还是国有。

中国加入WTO后,为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世界贸易全球化的趋势,2000年中国政府做出决定,专利代理体制将进行重大的改革,除少数情况特殊的专利代理机构外,其余全部限期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改革工作。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脱钩。是指所有专利代理机构从政府部门中脱离,包括人员、财务、名称、业务上彻底脱离。第二,改制。是指把专利代理机构的性质从国有化改为私有化,改为个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积极进行了这一工作,进行了清产核资,人员处置,业务处理等大量工作。到目前为止,约有2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已完成这一改革,也有些专利代理机构因无法适应这种改革而关闭。我国政府根据这一情况,修改了《专利代理条例》,使专利代理机构更适应国际惯例,更有利于我国专利代理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