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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8.2.2 8.2.2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8.2.2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权的保护期是指专利权人享有权利的法定期限。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多数国家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都规定为14~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相对较短。

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为5年,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延3年。1992年对《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改时,为了加强对专利权保护,并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专利权保护期限相一致,延长了3种专利权的期限:即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而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延长为10年。《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在延长专利保护期的同时,取消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续延程序,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规定合理的保护期限,一方面可以鼓励发明人、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水平迅速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多地回收专利权人在开发、研制发明创造过程中的风险投资,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