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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6.2.2 6.2.2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

6.2.2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

1.审查制度

1985年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采用初审加异议的审批制度,1992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异议制,采取“初审登记”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内容较发明简单,采用“初审登记”可以加快审批速度,使这些实用技术尽快为社会所用。而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漏网之鱼”,可以通过以后的无效程序进行监督和审查。

2.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专利局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专利局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专利局与专利申请人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专利局审查员在做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专利局审查员做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专利局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专利局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专利局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专利局在做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3.审查程序

(1)授予专利权通知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做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和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2)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专利局将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4)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申请人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答复的,专利局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对于因正当理由或者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

(5)申请的驳回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专利局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专利局可以做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3部分内容。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

(6)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因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