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实务教程
1.4.2.2 4.2.2 合作研究、设计或者委托研究、设计的单位

4.2.2 合作研究、设计或者委托研究、设计的单位

对单位合作完成以及单位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这里贯彻的仍然是合同自由的原则。只有在当事人之间缺乏明确的权利归属意思表示时,法律才推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属发明创造完成人,这体现了对发明创造完成人智力投入和创新行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