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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4.1.2 4.1.2 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4.1.2 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如果发明创造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那么这些人就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但不能说所有参加工作的人都是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判断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标准也是看其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专利的申请应由他们共同提出,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他们共同所有。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排名前后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于共同发明创造而获得的专利权、共同发明设计人之间的关系,应当依照民法中共同共有的原则来处理。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共有专利权的内容包括:

(1)共有专利权的实施。共有人均可自己自由地使用该专利技术,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的技术改进和创新,所得的新的技术成果归改进创新人所有。

(2)共有专利的许可。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共有各方不得独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因许可使用而获得的收益应归共有人共有。

(3)共有专利的转让。共有人转让其专利权,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共有专利权的放弃。共有人可以放弃其专利权。共有人之一放弃专利权的,应有书面声明,并经专利管理部门登记公告后生效;全体共有人放弃专利权的,应由全体共有人签字同意。

个人接受他人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委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共同发明与委托发明中,有协议的依从协议,没有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