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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3.3.2 3.3.2 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

3.3.2 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

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是一个特殊的保护对象。就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来说,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就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观念的表述来说,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当外观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作为商品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都规定了各国或成员应当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又没有具体要求采用何种方式予以保护。同样,世界各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也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将其纳入专利的保护,如美国、葡萄牙、中国和俄罗斯等;有的国家将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如英国、荷兰、德国、西班牙等;有的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如法国、日本等;有的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定了专门的工业版权保护法,如英国于1968年颁布的《外观设计版权法》,德国于1986年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法》;有的国家将以产品或包装形状为特征的外观设计以商标法进行保护;还有的国家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