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实务教程
1.3.2.2 3.2.2 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

3.2.2 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

实用新型的保护与发明的保护相比,其要求低、保护期限短,因此是一种对技术要求不过分严格、适合于小发明的法律保护制度。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尚未单独建立实用新型保护制度,建立了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国家只有中国、日本、韩国、德国、法国等14个国家。

在采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国家中,其保护方式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注册方式给予保护,如德国和日本;一类是以专利方式给予保护,如中国、韩国和巴西。在审批制度上有采用实质审查制的,也有采用注册登记制的。各国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方式和审批制度大体可分为以下类型:

(1)实质审查制。韩国和巴西采用实质审查请求制。

(2)注册登记制,适当时进行初步审查。俄罗斯和澳大利亚实行此制度。

(3)注册登记制,专利局按要求出具评价报告。日本实行此制度。

(4)注册登记制,在授权前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检索请求。德国采用此制度。

(5)注册登记制,权利人提出侵权诉讼时,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检索报告。法国实行此制度。

我国将实用新型专利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只是在申请专利时程序和要求上与发明专利不同。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不采取实质审查制,只对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