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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2.3.2 2.3.2 专利法的两次修改

2.3.2 专利法的两次修改

专利法实施以后,结合国际化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实际情况,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改。1992年我国的专利法进行了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伴随我国入世,在2000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从实质内容上看,这次修改主要是围绕着TRIPS协议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符合了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这次修改主要体现在:

(1)明确专利立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宗旨。引入合同优先原则,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明确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报酬”而不仅仅是“奖励”。

(2)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不再需要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3)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的内容上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权的规定。

(4)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由法院终审,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终审权;取消了3种专利权的撤销程序;简化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等等。

(5)与国际条约相协调,明确了提交专利国际申请(PCT)的法律依据。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规定同世界各国不尽相同,这主要是根据我国的国情特点而确定的。我国的经济制度中存在多种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经济所有制等,此外,还有中外合资和外国独资等。鉴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我国专利法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上也作了相应规定,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单位或者个人所有。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问题的规定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兼顾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归属作了两种区分:一是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区分开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单位。二是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务发明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区分开来。非全民所有制是指集体所有制、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归该单位、企业所有。外资企业职工在该企业中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该单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也就是说单位对该专利只拥有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从根本意义上看,其专利权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