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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1.3.2 1.3.2 商标权

1.3.2 商标权

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专用权(简称商标权),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权、使用权、处分权,排除任何其他人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它与所有人的其他财产一样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商标权的主体是指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权所有人、商标使用人、商标的利害相关人,其主体资格由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的权利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商标权人的义务有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一项标记要成为商标权的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可以使用方案,也可以使用文字,还可以文字、图形组合并用,商标的这一表现形式已成为法定的构成要素。凡不具备这些要素而由其他表现形式构成的商标,不能注册。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显著特征是指标志的独特性或新颖性,便于识别是标志能够使人一看即知,容易识别和记忆。商标越易被人识别其显著特征越强。

(3)商标必须不是禁用的标志。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和图形。由于各国风土人情、社会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在禁用商标方面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在一国常用或为消费者所喜爱的商标,在另一些国家就未必适宜使用。

(4)商标必须不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混同。商标混同是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

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商标实行法律保护制度。我国的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实施。商标注册在我国采用双轨制,即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对与人民健康密切相关的药品、与国家财政收入关系较大的烟草制品,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而对于其他商品的商标,则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

商标专有权有一定的期限,期限的长短各国不一。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申请续延注册,每次续延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因此,商标权实际上可以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