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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1.2.2 1.2.2 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2.2 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商标权的发展历史较为久远,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经在陶器、金器等上面刻有文字和图形标记,但当时的标记并不带有商业的目的,而是便于官方征税或垄断经营的需要。到了13世纪,欧洲行会盛行,商品经济发展较快,每个行业的行会制作了特定的印章,作为商品的标记,以便在修理和退换时能辩明商品的制造者和经营者。

欧洲工业革命后,商品生产发展到了资本主义阶段,商标使用空前广泛,各个工业发达国家陆续制定商标法,建立商标制度。虽然1618年的英国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该法令申明了商标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权的相同地位,这是最早的保护商标权的成文法。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一部更系统的商标保护法《商标权法》,首次确立了全面注册的商标保护制度。继法国之后,英国于1862年颁布了成文商标法(但这仍不是注册商标法,英国的第一部注册商标法颁布于1875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日本于188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

1883年,保护专利和商标的《巴黎公约》被通过,商标作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被纳入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巴黎公约》几经修改,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和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而且对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独立性、驰名商标、不得用作商标的标记、商标的转让、服务标记、集体商标等作了规定。以《巴黎公约》为核心,还签订了一系列与商标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其中最重要的是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1年签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73年签订的《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等。

我国的香港地区,曾经为英国的殖民地,许多法律均来源于英国。但商标法规例外,它比英国早两年(1873)直接从欧陆国家引进了注册商标制度,这与香港的国际贸易中心的特殊地位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