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实务教程
1.1.1.2 1.1.2 知识产权的特性

1.1.2 知识产权的特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是人们在生产和社会实践中,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取得的,它具有创造性、无形性和经济性等特点。创造性是指这种智力成果并不是一种对人类原有知识的简单重复,而是人们通过新颖独特的构思,并将构思具体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所取得的新的成就。无形性是指智力成果与作为一般所有权对象的动产、不动产不同,它不占据空间,是一种以思想为内容的精神财富,人们只要了解其内容,就可以对它加以占有、利用。经济性是指对智力成果的利用可产生不同程度的经济上的效益。

2.知识产权是一种以独占实施权为核心的专有性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专有性亦称为排他性或独占性,是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排他的权利。这种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可以垄断这种权利并采取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若出于商业目的擅自行使所有人的专有权,则构成侵权。

(2)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一个,而且以后的发明与已有技术相比,如果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专有性是受法律保护的独占权,但这种专有权也并非绝对,因为任何智力成果都蕴涵了前人的贡献,而且智力成果只有为社会公众所利用,才能促进社会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因此,知识产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在必要时法律允许“强制许可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

3.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

这是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性,这一特性把它同一切有形以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分开。一台彩电,作为有形财产,其所有人行使权利转卖它、出借它或出租它,标识的是该彩电本身,即该有形物本身。一项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其所有人行使权利转让它时,标识的可能是制造某种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也可能是销售某种专利产品的“销售权”,却不是专利本身。

由于无形,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往往只是在其所拥有的权利诉讼中,才显示出自己是权利人,这将使得这种标识的权利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可能“货许三家”。一幢房产的所有人,不可能把他的财产权同时卖给两个(乃至两个以上)不同买主。而对知识产权而言,只要它的买主在市场上不“碰头”,就可能永远不知道自己花了“买专利”的钱,实际得到的只不过是“非独占许可”。

4.知识产权具有法律授予性

知识产权的法律授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取得都是由法律做出规定的,并非任何形式的智力成果都能产生专有权,也并非因智力成果的产生就自然而然地直接获得专有权。知识产权必须经过国家法律直接确认,核准授予才能取得。这主要是因为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不能像有形物那样便于人们实际占有和控制,对相同的成果到底由谁享有专有权,人们往往难于确定和辨别;同时,智力成果的利用往往涉及发明创造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哪些成果可以获得专有权,也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

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一般只限于本国境内。一般来讲,对于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到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因投资或贸易等从一国转入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作为无形财产权的知识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条约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6.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为,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的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如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等。

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采取特别的法律手段调整因智力成果创造或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制度既要促进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正是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需要。

7.知识产权具有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之所以能成为某种财产权,是因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也就是说,这种权利要靠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去体现,要有一定的载体。作者的思想如果不体现在可复制的手稿上、录音上,就不成为一种财产权了。别人不可能因直接利用了他的“思想”而发生侵权。对专利权人也是一样,他的专利必须能体现在可复制的产品上,或是制造某种产品的新方法,或是新产品本身。没有这些有形物,专利权人也无从判断何为“侵权”。可复制性把知识产权与一般的科学、理论相区别。科学理论的创始人不可能像知识产权那样,对自己的理论“专有”;不能要求其他人经其同意后方可借助他的理论去思考和处理问题。

知识产权除了具有以上几大特性外,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还表现出其他个别属性。如工业产权不能靠其客体的分割达到权利的分割,即工业产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有人认为某项工业产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提出撤销、无效请求,经权威机构认定后,该权利自始即不存在,即工业产权具有不稳定性。而著作权则可以根据其不同作用分别单独支配,例如一项著作权,作者可以将该著作的复制权、翻译权、改编权、表演权等权利一起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将这些权利分开,分别许可多个他人使用,也就是说著作权具有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