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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9.2.2 9.2.2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9.2.2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有所不同,它不是依据权利要求书,而是根据《专利法》第56条规定,以表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不受制造方法的限制,即无论用何种方法生产相同的外观设计产品都是不允许的。根据该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产品相同,外观设计相同;

(2)产品相同,外观设计相近似;

(3)外观设计相同,产品相近似;

(4)产品近似,外观设计近似。

产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仅仅用途相同而功能不同的产品,不能说是产品相同。产品相近似是指用途不同而功能相同的同一类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要素相同或者三个要素的结合相同。如果是两个以上要素相结合的设计,只有两个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认为是相同的设计。外观设计相近似是指一般消费者对整体用肉眼难以分辨出明显差异。

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有以下3种情况:

(1)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模仿一项有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

(2)将用于二维产品的二维平面设计用于一项三维产品,或者将三维产品的三维设计用于一项二维产品;

(3)将一项外观设计复制编辑在一本著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