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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9.1.2 9.1.2 专利权人的义务

9.1.2 专利权人的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独占权,那么专利权人就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依据专利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专利权人的相应义务包括以下两方面:

1.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在专利权获准前要缴纳专利申请、委托代理等费用;在授予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有按期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交纳年费。专利权人应缴纳的第一次年费,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授权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专利权人同时还要缴纳专利登记费和专利证书印花税。专利申请人已经缴纳了授予专利权当年的专利申请维持费的,就不必再交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此后每年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先缴纳,例如,某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9年5月2日,则应在专利权授予后的每一年的4月份缴纳年费。

专利费用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交纳费用时应写明正确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所缴纳费用的名称(例如年费和滞纳金)。通过银行或邮局缴纳费用的,应尽可能提前缴纳。专利权人缴纳年费的义务可由他人代为履行。

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年费的数额,应当根据授予专利权的“当年”是整个专利权期限的第几年来确定。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00年5月15日,如果该专利申请于2004年8月2日被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时已缴纳了第5年度年费,那么该专利权人应当在2005年4月15日至5月15日之间按第6年度年费标准缴纳第6年度年费。

年费的数额与发明创造本身的价值大小无关,而与专利种类和缴纳年费的年度有关。在3种专利中,发明专利的年费最高,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相同。如果一发明专利第8年的年费为2000元,而同期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可能是1200元。对同一类别的专利权来说,应当缴纳的年费数额相同,年费的数额随保护时间的延续而递增,实行递进制。例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第1~3年的年费为每年600元,第4~5年年费为每年900元,第6~8年年费为每年1200元,第9~10年为每年2000元。专利年费用累进制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所获得独占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促使专利权人将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付诸实施,防止产生其滥用专利权而损害一般公众利益的弊端,也有利于缩短经济价值较低的专利权的有效期。授权前,已获得专利法费用减缓的,自授权当年起连续3个年度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比例缴纳年费。例如:授予权日在第4个专利年度内生效,专利权人按批准的减缓比例缴纳第4年、第5年、第6年的年费,第7年起应按全额缴纳年费。

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数额的年费,其专利权将会终止。专利权终止后,将成为社会公用技术,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自由使用。因此,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对专利权人是至关重要的。

为避免因漏缴或错缴年费而导致专利权被终止,《专利法》规定了6个月的宽限期,也就是允许在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年费并同时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缴纳滞纳金。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纳不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得早于一个月,做出专利权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如果在宽限期内仍旧没有交纳年费和滞纳金,将通知专利权人终止其专利权,并向社会公告。

如果有正当理由或因不可抗力而错过宽限期,可以分别在收到通知书两个月、障碍消除两个月内提交恢复专利权的请求并缴纳恢复费,请求恢复专利权。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将在终止通知书发出4个月后,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专利权自上个年度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2.实施专利

专利的实施是指把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用于工业生产,不论是专利权人自己应用,还是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应用,只要是将专利技术真正应用于工业生产中,就是专利的实施。如果发明创造是产品专利,实施就是指制造专利产品;如果该发明创造是一项方法专利,那么,专利的实施就是指使用专利方法,或者是直接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产品。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实施专利既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也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因为专利权人的利益与专利的实施紧密相连。实践证明,专利技术的公开和推广应用,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发明创造的公开使人们从中得到启发,有利于技术的传播,也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科研起点,避免了资源的浪费,是对社会的巨大贡献;同时,将发明创造应用于工业生产,又进一步为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因此,公开发明和实施发明创造是专利制度的两项重要内容。

一般地,专利权人都会积极地去实施自己的专利,以实现发明创造的价值。但是,有些专利权人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恶意控制专利,比如,对某一项技术,自己实施需要更新设备,需要投资,而原有的技术仍然可以实现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申请或购买专利,可以达到自己不实施而又阻止别人实施的目的,从而控制市场。这种情况与专利法的宗旨显然是相悖的,专利法便采取了异乎一般法律的强制措施。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等其他强制许可(参见9.3专利权的限制)。因而,强制许可制度,鲜明地体现了专利法的社会本位特色。

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的义务是:

(1)在物品或包装上正确标示专利证书号数(内地无此规定);

(2)缴纳年费;

(3)专利权人对专利举发(即内地的宣告专利无效)有答辩的义务;

(4)专利权易动(即内地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转让)登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