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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8.5.2 8.5.2 审查原则

8.5.2 审查原则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授权公告后启动的有双方当事人参与的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以无效宣告请求为前提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调查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合案审查原则和保密原则。

1.请求原则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即使审查员发现涉案专利权还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无效的缺陷或者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也不应对此进行审查。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仅就所提理由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应当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项、款、条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请求人递交的对比文件有多篇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且应当指明其对比方式,指明是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还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考虑请求人所指明的对比方式和结合方式以及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对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提出的需要新的证据支持的新的无效宣告理由和提交的用于证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举证主张的具体事实的新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合案审查时可以应请求人的请求,对不同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同一请求人的不同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针对同一专利权的证据的组合进行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无需为其提出的被对方当事人所承认的主张或者事实提供证据。除非明显不能成立、存在矛盾或者存在专利权归属纠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双方当事人均明确承认的主张和事实予以确认。除非证据明显不真实、存在矛盾或者存在专利权归属纠纷,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反对的证据,可以不再查证,即予采信。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有责任提供能够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相冲突的生效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2.依职权调查原则

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要求当事人针对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的事实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调查有关事实或者核实有关证据,所需费用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当事人承担。特别是在因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使专利复审委员会不能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得到有意义的审查结论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进行审查。

3.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已做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简称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4.当事人处置原则

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在没有其他当事人重新提出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查证,当事人有权在无效宣告程序开始后与对方自行和解。对于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示有和解愿望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缓做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审查决定,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已届满。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则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如果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从属权利要求的,专利局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

5.合案审查原则

合案审查原则是对一项专利权提出了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尽可能合案审查,其中所有的请求人均为当事人。即使是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的当事人之间,彼此没有达成合案审理的一致意思,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仍可以依职权将多个无效宣告请求一并审理,以期提高效率,其实质是“职权主义”。无效审查实践中,几乎对多个请求人针对同一项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无一例外地使用了合案审查原则。合案审查是依据程序经济原则,但并非是强制性的要求。

6.保密原则

在审查决定做出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其他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公证执法和保密,合议组成员一般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会晤。